《舟山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市政府令第46号)于2025年10月30日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3日正式公布,自2026年1月5日起正式施行。()

一、立法背景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我市道路交通管理要素激增,机动车30.3万辆、驾驶人42.7万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600余公里,较2020年底分别增加28%、16%和110%,高速公路和地方道路交通流量每年增幅超10%,交通事故警情起数波动上升,亡人事故压降处于瓶颈期。现行道路交通安全上位法,虽提供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但在职责细化、配套衔接、地方执行等层面仍存在责任不清、职责重叠等问题,对单位主体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过于散乱,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缺乏明确制度性规定。这些问题都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

二、立法依据和参考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
三、立法内容
《舟山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共6章52条,分为总则、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监督与责任追究和附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坚持预防优先导向,分类构建责任机制。第一条至第六条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总体治理格局,明确了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立法目标,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分为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为具体责任划分和监管机制建立提供框架依据。
(二)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分级筑牢安全防线。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对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等职责予以系统界定,并确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履职考评制度,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与基层治理支撑,推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的组织保障体系。
(三)厘清部门职能边界,协同织密管理网络。第九条至第二十七条分别明确公安、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19个职能部门和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公安机关为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履行道路设施管理维护、运输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事故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等任务,提升制度集成性和执行协同性,构建“公安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格局。
(四)压实单位履责义务,源头提升治理效能。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明确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监理、验收、养护、管理单位,车辆所属单位,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车辆销售、改装、维修、报废回收单位,驾驶员培训机构以及场站经营者等其他相关主体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同时规定了媒体公益传播职责,推动舆论监督与法治保障协同发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单位履责、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的多元融合共治格局。
(五)构建履职监管闭环,系统增强刚性约束。 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三条从日常管控、事故处置、履职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建立全链条闭环监管制度,实现 “ 事前防控、事中监管、事后追责 ” 有机统一,避免出现未落实国家、省、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等严重情形。
来源:舟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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