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冬深夜的救护车鸣笛,划破了甘肃天水的宁静,也击碎了一段亲密关系。55岁的谢某倒在女友巩某家卫生间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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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此前所有漠视健康的选择,与女友后续错乱的救援操作,共同拼凑成了这场无法挽回的悲剧。这不是偶然的“倒霉猝死”。
而是生命红线、救助时机与法律责任的激烈碰撞——当酒精、欲望撞上严重基础病,生与死的距离,或许就隔着身边人“第一时间打120”的一念之差。
悲剧的伏笔,早在2024年2月就已埋下。彼时谢某因左侧口眼歪斜、言语不清入院,被确诊为缺血性脑血管病,伴随极高危的2级高血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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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明确警示:他的血管如同老化管道,酒精、情绪波动、劳累都可能引发崩盘,这是对生命的最后通牒。但不到一年,所有警示都被抛诸脑后。
2025年1月12日晚,谢某在女友巩某家中端起酒杯。对他而言,酒精入喉的瞬间,就按下了悲剧倒计时。当晚10点左右,身体已发出强烈不适信号。
谢某却做出致命误判——翻出胃药服用,想用胃药压制心脑血管的潜在危机。更致命的是,服药后他仍未停止透支,继续与女友发生两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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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健康年轻人,酒后剧烈运动都有风险,何况是有明确脑血管病史、刚饮酒的55岁高危者?法院一审直指核心: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他明知病史却放任饮酒、纵欲,这种“自甘风险”行为,是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需承担90%的主要责任。
谢某的放纵是主因,但女友巩某的操作,是否让悲剧雪上加霜?深夜1点至2点(心源性猝死高发时段),休息后的谢某起身去卫生间,随后一声闷响晕倒——这是最关键的“生死分界线”。
常识里,目睹伴侣晕倒应第一时间打120,但巩某的行为却完全偏离轨道。她先敲邻居门,请求帮忙将谢某从卫生间抬到床上,耗费了最初宝贵几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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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顿好后,竟出门打车去找谢某的工作单位和同事,直到半路才想起拨打120。从谢某倒地到120接警,超过1小时的黄金救援窗,在无效忙碌中白白流逝。
医学上,心脑血管意外抢救分秒必争,“猝死”不代表毫无抢救机会。法院审理认为,巩某与谢某同居的亲密关系,赋予了她特定的法律救助义务。
她并非毫无作为,但其救助方式严重不合理,客观上延误了抢救时机,这种作为上的“过失”,与谢某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
谢某离世后,家属悲痛之余将巩某告上法庭,认为其延误救援导致死亡,要求承担20%责任,索赔18万余元。巩某却倍感委屈:“我不是医生,已经慌乱中找邻居、找同事帮忙了,为什么还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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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正是案件的核心争议:亲密关系中,“努力救人”与“尽到责任”是否等同?法院给出明确答案:法律不强求普通人具备专业急救技能,但要求理性成年人在他人生命垂危时,做出最优解——最快接入专业医疗资源。
最终,天水中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巩某承担10%次要责任,赔偿9.3万余元。这一判决平衡了法理与情理:既未夸大巩某责任。
也未忽视其过失,更给所有亲密关系者敲响警钟:即便非法定夫妻,稳定同居或共同参与高危活动(如饮酒)时,一方陷入危难,另一方就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责任相关人”。救助义务的关键,不是“做了什么”,而是“做得是否及时、有效”。
普法提醒:本案中,谢某明知自身重病仍饮酒、进行剧烈活动,属于“自甘风险”,需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巩某因与谢某存在稳定同居的亲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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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方突发危难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其未及时拨打120、延误救援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民事主体应遵循公序良俗、履行救助义务的相关规定,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成年人需对自身健康负首要责任,有基础疾病者切勿漠视医嘱、透支身体;身处同居等亲密关系中,遇伴侣突发疾病或意外,第一时间拨打120、110等急救或报警电话是首要义务,盲目慌乱的无效操作可能酿成悲剧并承担法律责任。
家庭或亲密关系中的纠纷与风险,应优先通过理性处置、专业救援规避,敬畏生命、恪守法律底线,才是守护自身与他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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