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本应是老年人安享晚年的港湾,但若工作人员借看护之名实施虐待、骗取财物等行为,不仅刺痛社会神经,更需精准适用法律定罪追责。不少人会困惑:这种双重恶行,该定虐待罪还是诈骗罪?其实答案的关键在于厘清两种罪名的构成要件,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精准判定,而非简单二选一。
首先要明确: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虐待行为,大概率不构成虐待罪,而是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是很多人的认知误区,核心差异在于犯罪主体和保护对象的范围。根据《刑法》规定,虐待罪的主体限于家庭成员,且属于“亲告罪”(除造成重伤、死亡外,需被害人主动告诉才处理)。而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与老人之间是监护、看护职责关系,并非家庭成员关系,其虐待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该罪的主体正是对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客观上表现为实施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比如长期辱骂、体罚、克扣饮食、限制人身自由等,无需被害人主动告诉,属于公诉案件,司法机关可主动介入追责。
再看骗取财物的行为,若达到法定标准则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核心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物,且数额需达到“较大”标准(全国统一范围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常见的诈骗手段包括:谎称老人需缴纳“特殊护理费”“医疗保证金”,虚构老人患病需紧急治疗的事实骗取钱财,或诱导老人将财产“委托保管”后据为己有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诈骗老年人财物属于法定酌情从严惩处的情形,即便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若造成老人精神失常、生活困顿等严重后果,也可能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若同一工作人员同时实施虐待被监护、看护人行为和诈骗行为,应分别定罪后数罪并罚。因为这两种行为侵犯的是不同的法益:虐待行为侵犯的是老人的人身权利,诈骗行为侵犯的是老人的财产权利,二者不存在包容或吸收关系,不符合“一罪论处”的条件。实践中,法院会根据两种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量刑,再合并执行刑罚,以此全面评价行为人的恶行,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老人及其家属而言,明确罪名差异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维权。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如监控录像、录音、缴费凭证、医疗记录等),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可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养老机构的监管失职问题。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管部门可给予行政处罚。
养老机构的信任基石在于责任与守护,法律的威严则为这份守护兜底。分清罪名不是文字游戏,而是为了精准打击犯罪、充分保障权益。希望每一位老年人都能被温柔以待,也希望家属们掌握法律武器,让侵害老人权益的行为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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