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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陈玉芬(80余岁)系被告李文静与第三人李志强的母亲。2003年,陈玉芬与两名子女商议购买一套住房用于养老。因陈玉芬年事已高,担心贷款年限过短,三人口头约定以女儿李文静名义购房,房屋实际归陈玉芬所有。
同年4月,李文静作为买受人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总价约15.7万元),首付款3.7万余元,贷款12万元。房屋于2003年10月登记在李文静名下。
关于出资:
陈玉芬称:自己出1万元,向李文静借款3万元(后已偿还),月供由其工资支付,2005年由李志强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
李文静称:首付款为自己积蓄,月供由自己偿还,后向弟弟借款提前还贷;
李志强支持母亲说法,称自己交定金、还清贷款,姐姐仅垫付部分首付款。
房屋交付后,陈玉芬长期居住至2015年,后因腿脚不便搬至儿子处,将房屋出租,租金归其所有。
2020年7月,三方签署《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载明:
“一号房屋由母亲、长女、次子共同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长女名下……母亲入住养老院后,房屋由姐弟共同管理,租金归母亲;若出售,房款优先用于母亲养老。”
2020年10月,为方便办理医保,李文静将1%份额赠与母亲,房屋变更为按份共有(李文静99%,陈玉芬1%)。
2022–2023年,三次家庭会议录音中,李文静多次表示:“房子是妈妈的”“同意过户”,但也强调:“我要50%份额”“不卖房前提下我住十年”。
2023年,陈玉芬起诉,请求:
确认一号房屋系其借李文静之名购买,其为实际所有权人;
判令李文静将房屋100%过户至其名下。
李文静坚决反对,称房屋系其个人财产,所谓“借名”无依据,家庭协议仅为赡养安排,非权属确认。
李志强支持母亲诉求。
二、裁判结果
❌ 全部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判决驳回陈玉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缺乏明确的“借名合意”
借名买房需有双方或多方就“代持+未来过户”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本案中,虽有家庭协议和录音,但内容均指向“家庭财产分配”“赡养安排”,从未明确约定“房屋归母亲一人所有,女儿仅为代持”。
家庭协议性质为赡养约定,非确权文件
《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明确写明房屋由三方“共同出资”,并约定“出售时扣除弟弟15万后三人均分”“未出售则由姐弟继承”。这说明各方认可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而非母亲个人所有。
录音内容模糊且附条件
李文静虽在录音中说“房子是妈妈的”,但紧接着强调“我要50%”“不过户”“要公证住十年”。法院认为,这属于附条件的家庭协商,不能视为对借名关系的无条件承认。
出资情况存在争议,无法认定母亲为唯一实际出资人
首付款、贷款偿还主体说法不一,且李文静确实参与了签约、还贷、装修、居住等环节,不符合典型借名买房中“出名人完全不参与”的特征。
已有1%产权,反证非全权归属
双方曾通过赠与方式将母亲份额明确为1%,若真为借名,理应直接过户100%,而非仅赠1%——此行为削弱了借名主张的可信度。
�� 关键警示:
即使有家庭协议、录音、长期居住等事实,若协议内容体现“共有”“继承”“赡养补偿”,而非“代持+返还”,法院仍可能认定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家庭协议”≠“借名协议”
若协议写“共同出资”“将来继承”“出售分钱”,法院会认定为家庭财产分配,而非借名代持。真正借名协议应写明:“房屋归甲方所有,乙方仅为名义持有人,须无条件配合过户”。
口头承诺+模糊录音,难以胜诉
“房子是你的”这类话,在家庭语境中常被理解为“给你用”或“养老保障”,不等于放弃产权。必须有明确、无条件的过户承诺。
出名人实际参与购房,极大削弱借名主张
若出名人看房、签约、还贷、装修、居住,即使部分资金来自他人,也容易被认定为真实权利人。
不要用“赠与1%”代替确权
此举反而坐实了对方99%的产权,成为反驳借名的重要证据。正确做法:直接起诉确权或签订书面代持协议。
老年人借名风险极高,建议生前完成过户
年龄越大,举证能力越弱。若确系自己出资,应在意识清醒时通过赠与、买卖或遗嘱明确权属,避免身后纠纷。
✅ 行动建议:
若您正面临类似困境,请立即:
① 审查家庭协议措辞,是否隐含“共有”或“继承”;
② 收集完整出资流水,证明您承担全部成本;
③ 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具备确权可能性——很多“我以为是借名”的案件,法律上根本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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