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5年12月29日,湖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在证券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多项违规行为,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该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多项违规行为曝光,涉及风控、底稿等关键环节
湖北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所”)在提供证券法律服务时存在五方面突出问题:
风险控制制度存在明显缺陷
通商所未能建立证券法律业务立项、内幕交易及未公开信息管理、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执业过程禁止买卖证券、廉洁从业等关键风控制度。同时,部分现有制度未根据新出台的规章及时更新修订,且在制度执行层面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
项目工作底稿归档严重滞后
该所在业务委托结束后,未按规定在60日内完成工作底稿归档工作,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工作底稿制作规范性不足
通商所的工作底稿存在多项不规范情形,包括未编页码、未由律所指派律师签名并加盖公章;部分底稿存在逻辑重复、纸质与电子底稿留存不一致;部分底稿未按规定签名盖章,且未对相关情况予以注明;部分底稿资料排列混乱,缺乏明细列表和复核记录。这些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编制不符合要求
部分法律意见书仅笼统表述“经核查”,未按规定在正文载明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违反了《执业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核查验证程序存在违规操作
通商所多次使用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助理和实习生开展核查和验证工作,且未按规定申请查询委托人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述行为违反了《执业规则》第三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诚信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强调合规重要性
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五项和《诚信监管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通商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部门要求通商所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内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指出,通商所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严格要求,律师事务所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看门人”,其合规运营和风险控制能力对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业内人士表示,通商所需尽快落实整改,全面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以符合证券法律服务的执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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