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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928,简称“西安银行”)近日公告,其咸阳分行与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简称“鸿远公司”)等主体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获得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解除相关借款合同,鸿远公司需偿还7.3亿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启迪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西安银行表示,该笔贷款已纳入不良并计提减值准备,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据公告披露,2025年4月17日,西安银行咸阳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鸿远公司、启迪公司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于当日立案受理。近日,西安银行收到法院出具的(2025)陕04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包括:解除咸阳分行与鸿远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鸿远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7.3亿元本金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24年12月21日至2025年5月8日按原合同约定计算,2025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启迪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咸阳分行在债权范围内对鸿远公司基于《兴平市生态湿地综合项目配套基础设施PPP项目协议》享有的收益权优先受偿;同时驳回咸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同时明确,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67万元,由咸阳分行负担0.88万元,鸿远公司与启迪公司共同负担373.79万元。
判决事项 具体内容 合同解除 咸阳分行与鸿远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于2025年5月8日解除 本金偿还 鸿远公司需支付7.3亿元本金 利息计算方式 2024.12.21-2025.05.08:按原合同约定计算;2025.05.09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连带责任方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优先受偿权 对鸿远公司享有的PPP项目协议收益权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分担 咸阳分行负担0.88万元,鸿远公司与启迪公司共同负担373.79万元
公告指出,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西安银行表示,除本次披露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将持续关注该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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