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刘先生依然是失信被执行人,他已向最高人民法院寄送投诉信反映此事。
一纸“穿越”的《出庭通知书》,是如何让男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200万债务的?近日陕西延安的刘先生称,自己因一份法院《民事调解书》而成为被执行人,背后原因竟是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代理”了。离谱的是法院承认发给代理人《出庭通知书》是“书记员开庭当日制作了提前3天的”,却认为“只是瑕疵”。而且代理人只是刘先生的前小舅子,两人关系却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近亲属”。
担保埋祸根,事主多年不知“被调解”
2025年12月,刘先生又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寄送了投诉信,他已不记得这是第几次向各有关部门寄送材料,因为他坚信10年前法院曾对他被起诉的借贷案件进行了违法调解,而他直到成为被执行人才知道,那时竟然还有一份法院调解后作出的他自愿替别人还钱200万元的调解书。
根据刘先生事后调取的案卷材料,2015年8月17日,延安男子李超与宫国斌签下一份200万元的《借款协议》,2015年10月8日,二人又签下一份100万元的《借款协议》,两协议借款时间均是1年,宫国斌是出借人,李超是债务人。刘先生在其中2015年8月17日协议上担保人一栏签了名,协议上还写着“担保人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人同意用自己的房产、车辆、在建项目对以上债务承担本息还款抵押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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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宝塔区法院
“要不是一时仗义签了字,我后面也不会遇见这么离奇的案子。”刘先生十分后悔,他说当初会在“担保人”栏签名,是因为李超还同时抵押了名下房子、车辆、在建项目等,就算李超不还钱债主也是先从李超抵押的财产上想办法,“李超自己抵押了很多财产,让我签字只是走过场。那几年亲友之间借钱甚至借高利贷都很常见,大家也都没啥法律意识,签这种字都不当回事,我签字后都不知道李超到底有没有拿到钱、拿了多少钱。”
2010年到2015年,正是社会经济繁荣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愈发活跃的几年,高息放贷的现象非常常见,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导致的纠纷案也逐年成倍增长,根据2017年12月14日在北京大兴法院召开的新闻通报会,自2015年开始,全国法院所有受理的一审案件中,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位居首位。
庭审未出席,小舅子竟私自代理签字
李超的借款最终没能偿还,刘先生也被牵连。2016年11月8日,宫国斌起诉李超和刘先生要求还款,很快开庭时间就定在了2016年12月6日。“李超说马上还钱不会牵连我,那时我生意忙也顾不上,就让我公司一个张姓经理去法院了解完情况再给我说,但张经理却派了我当时的小舅子高某去,我没有写过任何委托书。”刘先生说,“后来没人再跟我说这件事了,我以为李超都把钱还了,没想到2019年开始,我突然因为这个3年前的案子成了被执行人,我这才知道2016年12月6日发生了些什么事。”
原来2016年12月6日开庭当天,高某到了延安市宝塔区法院后,张晓斌法官当庭对几人组织调解,高某代替刘先生参加开庭并替他同意调解。从庭审笔录上看,不论宫国斌说什么,李超和高某都是一概表示“无异议、同意”。
法院案卷显示,宫国斌除了《借款协议》外,没出示任何其他证据,比如能证明确实发生了这么大数额借款的转账记录或现金支取记录。但由于李超与高某都表示“对借款本息和担保责任无异议”,这笔刘先生不知是否真实的借款就这样成了事实。
可是刘先生明明说高某只要去了解情况就行,高某怎么就什么都替刘先生同意了呢?刘先生发现,案卷中有一份落款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开庭当天的《授权委托书》,写着“高某作为刘先生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调解和解等”,上面签的被授权的代理人“高某”是亲笔签名,但授权人“刘先生”却只盖着一枚不知真伪的人名章。
刘先生说“这个《授权委托书》我根本不知情,我不认可它的效力。高某事后给我说,那是张晓斌法官从法院的电脑上打印出来让高某签字的,高某还依指示去我车上找了一个没用过的姓名印章盖章了。没人问过我同不同意,我只是让高某去了解情况,没想到在不知情下被代理了。”
通知书“穿越”,诡异调解专坑担保人
更奇怪的是,法院案卷里竟然还有一份发给“代理人高某”的《出庭通知书》,落款时间是2016年12月3日,比《授权委托书》落款时间12月6日还早3天。刘先生质疑“高某12月6日当天才去的法院,难道法官还能未卜先知提前就知道高某即将成为‘代理人’了?这给我一种高某是法官指定的代理人的感觉。”
2016年12月6日开庭当天,宝塔区法院直接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其中内容却写着先让李超在43天内偿还2015年10月8日借的100万元本息,后面再给李超7个月期限分4期偿还2015年8月17日借的200万元本息,年利息一律按24%算,而刘先生则对2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天,法院向高某送达了本应给刘先生的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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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舅子不是法律规定的8种近亲属之一
此后一直风平浪静,刘先生说,要不是我后来成了被执行人,我都不知道还有调解书:“调解结果真奇怪,后借的钱先还,现先借的钱推迟还,只是因为前面的借款有我担保,后面借的那100万没有担保人,这不是严重侵害我这个担保人利益吗。而且从宫国斌起诉到法院结案都不到一个月,效率也是高的奇怪。”
李超没有按照调解书履行,宫国斌也没着急去申请执行。
2018年,长期分居的刘先生与妻子离婚,他与高某这位前小舅子的关系也不像以前那样密切。
直到2019年宫国斌才申请执行李超的财产,彼时李超已经官司缠身,要申请拍卖他房子等财产的人排着队,宫国斌只是债主之一,申请拍卖李超财产过程中只分得大约200多万元。由于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刘先生担保的那部分债务是后续才还款,加上这么多年一直按照每年24%计算利息,导致刘先生的担保责任一点没少。
2019年底,刘先生也被申请执行,没向宫国斌还钱的刘先生后来成了失信被执行人,却发现在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只有他而没有李超。刘先生不解:“这不是光坑我吗,我怎么感觉像被李超和宫国斌做局了。”
案件出“瑕疵”,法院乱认近亲属
调阅案卷的刘先生终于知道高某竟然在那场调解中当了自己的代理人,于是他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刘先生认为高某不能当他的代理人,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21日却在驳回再审的裁定中写道:“刘先生系受托人高某姐夫,刘先生通过电话授权高某参与诉讼,高某为刘先生近亲属,代理手续合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法律上的近亲属只有8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刘先生认为延安市中院“高某为刘先生近亲属”的说法根本不合法,何况开庭那天并没人给他打过电话说代理的事,委托高某一事他压根不知情。
刘先生又再次向宝塔区法院申请再审,他提到《授权委托书》与《出庭通知书》 日期的问题与高某代理不合法的问题,却被宝塔区法院在2025年10月23日驳回再审称:“刘先生系高某姐夫,高某串通外人损害刘先生利益不符合常理。高强2016年12月6日开庭当日到庭,书记员当日制作了提前3天的《出庭通知书》 向高强送达,这才出现《出庭通知书》 时间早于《授权委托书》落款时间,这只能是案卷材料上出现的瑕疵,不会影响案件正常审理。”
刘先生认为,既然《出庭通知书》的“提前3天”是书记员造假的,难保《授权委托书》就不是法官或书记员造假的,法院这么明显的错误都能说是“瑕疵”,其《民事调解书》又有几分可信度。
刘先生曾关于此案咨询参与编纂《民法典》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杨教授在《专家法律意见书》中表示:第一,债务人李超自己有同时提供物的担保(房产车辆等)、宫国斌怠于实现李超的物的担保后,仍调解刘先生承担保证责任,违反《物权法》第176条,调解违法;第二,调解中没有调查借款数额是否实际发生,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第三,高强私自在《授权委托书》上盖章参与调解,并存在滥用代理权损害刘先生合法权益的可能,本案《民事调解书》涉嫌违反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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