敕命:盖闻皇储者,国之本也;承继者,天下之纲也。昔周制嫡长,社稷安澜;秦废宗法,祸乱相寻。朕承天命,君临万邦,鉴往代夺嫡之殇,防后世骨肉之残,特立此律,布告天下,永为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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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立储原则
- 嫡长优先,法定序位
- 皇储之立,以嫡长子为第一序位;无嫡长子,立嫡长孙;无嫡长孙,立嫡次子,依次顺延。无嫡子,则立庶长子;庶子无,则立皇弟。凡储位序位,载入国史,昭告天地宗庙,非有谋逆大罪,不得更易。
- 早立储君,杜绝争议
- 皇帝登基满三载,即须册立嫡长子为皇太子。册立大典,亲告太庙,遍诏州县,使天下皆知储君名分。太子未立而皇帝晏驾者,由中书省、门下省、御史台三司合议,按序位拥立,不得私相推举。
- 储位唯一,禁止并立
- 太子册立之后,不得再立 “皇太弟”“皇太孙” 等储贰名目,违者以 “离间皇室” 论罪。诸皇子不得妄议储位,臣僚不得上书举荐皇子取代太子,违者流放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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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太子教养与权责
- 东宫辅臣,三年轮换
- 设太子太傅、太子少傅各一员,太子宾客四员,掌太子德行、经史、政务之教。辅臣由皇帝亲选,不得用外戚、近臣及皇子亲信,任期三年一换,不得连任超过两届,防止东宫结党。
- 太子参政,无诏不执
- 太子于每月朔望,可入太极殿旁听朝议;皇帝巡狩、患病之时,太子可居东宫 “监国”,但所有政令须经皇帝朱批方可施行。太子不得私自任免官员,不得接触禁军兵符,不得干预司法刑狱。
- 皇储监察,御史专司
- 设 “东宫监察御史” 二员,由御史台直辖,直奏皇帝,不隶东宫。监察御史掌纠察太子及东宫官属言行,若太子有骄纵、逾矩、结交外臣之举,即时密奏;若太子有谋逆迹象,可先斩后奏。
- 虚封食邑,不掌实权
- 诸皇子成年(年满十六),即封亲王爵,赐食邑万户,但不赴封地,不领藩政。食邑赋税由中央户部统一拨付,封地州县官员由吏部任免,对朝廷负责,不受亲王节制。亲王不得干预地方政务。
- 京城聚居,集中监管
- 于长安城外筑 “亲王邸区”,凡非太子之皇子,成年后一律迁居邸区,不得随意出入。亲王入朝觐见,须有内侍省引伴;亲王与朝臣、外戚相见,须报宗正寺备案,违者以 “私结朋党” 论处。
- 禁掌兵权,远离禁军
- 诸皇子终身不得担任禁军将领、节度使、都督等掌兵之职,不得进入禁军军营、武库重地。凡亲王与禁军将领私通书信、会面者,双方皆处斩。亲王不得豢养私兵、门客,违者以谋逆论。
- 厚赏养闲,明示出路
- 对安分守礼之亲王,赐良田美宅、珍宝器玩,许其治学、修书、艺事,不限制其享乐,但不得干预政事。亲王薨逝,嫡长子袭爵,余子降为郡王,依次递减,数世之后降为庶民,消解宗室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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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违律惩处
- 太子谋逆,废黜禁锢
- 太子若犯谋逆、弑君等大罪,废黜太子之位,贬为庶人,终身禁锢于宗正寺,不得赦免。其子孙不得再入宗室谱牒。
- 皇子夺嫡,凌迟处死
- 诸皇子若有觊觎储位、结党谋逆、煽动舆论等行为,一经查实,凌迟处死,妻孥流放。参与之臣僚,夷三族。
- 臣僚附逆,罪加三等
- 凡朝臣、外戚、宦官有依附皇子、离间储君者,罪加三等;若教唆皇子夺嫡者,处腰斩之刑。御史台失察者,同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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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 本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历代皇帝不得擅改。若需修订,须经中书省、门下省、御史台、宗正寺四司合议,且得满朝文武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奏请修改。
- 本律由宗正寺、御史台共同监督执行,有敢违抗者,天下共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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