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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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境投融资交易中,股权质押因兼具担保效力与操作灵活性,成为常用的风险控制工具。但跨境交易涉及不同法域规则、外资监管要求等多重因素。
那么,跨境股权质押,未经出质企业董事会决议核准备案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国际金融产品(新加坡)有限公司诉香港某甲公司等质押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仅以境外公司出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未经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中方股东同意或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由,主张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为:《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
首先,本案系两家香港公司以其在内地投资的股权设定质押,向新加坡公司提供担保。两被告为香港公司,其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经两被告的公司机关决议,以及某新加坡公司是否有义务审查两被告决议或进而是否须审查标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问题,应适用香港法进行评价。根据法院查明,在香港法下,《香港公司条例》并未就公司向其他公司提供担保需进行内部决议存在相关规定,本案两被告作为出质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亦未违反香港法和公司章程细则;且在公司董事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情况下,《香港公司条例》亦未要求另一方在签署合同时履行任何审查义务。故两被告关于某新加坡公司有义务对两被告的机关决议、标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及中方股东是否同意股权质押进行审查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两被告提出的[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股权变更规定》系商务部的部门规章,根据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将股权质押的,须报经有权审批的机关批准,未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但是随着涉外金融贸易业务的发展,我国司法政策已取消涉外担保合同核准、登记生效要件,转而采取了涉外股权质押合同自合同签订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安排。
根据《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发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亦明确规定,“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据此,涉案《股权质押合同》依法已成立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周军律师提醒,跨境股权质押未经董事会决议、核准备案,并非无效。对于跨境交易当事人而言,核心风险防控措施在于:明确质押合同准据法,审查出质人内部授权文件,按要求完成外汇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益受损。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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