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镁砂(主要成分为氧化镁)是工业领域的“高温耐火基石”,广泛应用于钢铁冶炼(高炉耐火材料)、有色金属锻造、水泥建材、军工耐高温部件制造及新能源电池(如镁基储能电池)等领域。我国对镁砂及其相关物项长期实施出口管制政策。从政策演进脉络来看,我国镁砂出口管制始终围绕资源保护、环境治理与产业发展的动态平衡展开,呈现出从严格限制到逐步放松的清晰轨迹。本文结合政策沿革与实践要求,从政策变化、许可证办理、违规风险及合规要点四个维度展开解读,为企业合规出口提供指引。
一、镁砂的出口管制政策变化
我国镁砂出口管制政策的起点,源于对“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管控需求,核心目标是保护稀缺镁矿资源、遏制粗放式开采带来的生态破坏。随着国内镁砂产业不断升级,生产技术迭代优化、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环保治理能力增强,管制政策的重心逐步调整,整体呈现“多重限制—精简优化—单轨管控”的放松趋势,更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与对外开放的现实需求。
我国镁砂出口主要有以下三个阶段:
(一)早期:配额管理+商检+出口关税+指定口岸
我国早期对镁砂产品出口管理采取了多重限制方式,包括:配额管理+商检+出口关税+指定口岸
1.配额管理
我国自1994年开始对轻(重)烧镁出口实施配额管理,根据《轻(重)烧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轻(重)烧镁配额招标的范围包括天然碳酸镁(菱镁矿)、熔凝镁氧矿(电熔镁)、烧结镁氧矿(重烧镁)、碱烧镁(轻烧镁)。
2.氧化镁含量检验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70号(加强对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的规定,由于部分含氧化镁的矿产品(如高岭土、煅烧水镁石、重烧水镁石、白云石、硅灰石、火泥、第纳斯土及其他氧化镁等)极易与轻(重)烧镁混淆,难以区分,为防止走私轻(重)烧镁,企业在出口上述产品时,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氧化镁含量检验,同时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海关报关。
3.出口关税管理
2007年5月,《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2号(关于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对天然碳酸镁(菱镁矿)、熔凝镁氧矿、烧结镁氧矿(重烧镁)、碱烧镁(轻烧镁)实施5%出口暂定税率。《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中维持天然碳酸镁(菱镁矿)、碱烧镁(轻烧镁)5%的出口暂定税率,将熔凝镁氧矿、烧结镁氧矿(重烧镁)的出口暂定税率调整为10%。
4.指定口岸
2004年11月,《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70号(公布加强对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的措施)》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轻(重)烧镁包括菱镁矿、电熔镁、轻烧镁、重烧镁、镁制喷补料以及其他氧化镁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矿产品,均实行出口配额有偿招标管理。规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东港)、青岛(青岛港)、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轻(重)烧镁指定出口口岸。
这一系列严格措施,有效遏制了早期镁砂无序出口、资源浪费的乱象,为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初步规范奠定基础。
(二)中期:出口许可证+出口关税
1.取消配额,调整为出口许可证管理
2016年,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简化流程降成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公布201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对镁砂产品取消配额招标,调整为出口许可证管理。
2.暂停指定口岸管理,取消镁砂商检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8号(公布201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自2019年1月1日起,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货物暂停实行指定口岸报关出口。此后商务部、海关总署每年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延续该暂停安排。企业可根据物流安排,在全国任一海关口岸申报出口,无需提前指定或备案。
同时,停止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0号(关于加强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镁砂出口取消氧化镁含量专项检验。
出口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氧化镁含量检测报告,仅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即可在全国任一海关口岸通关,显著降低通关时间与成本。这一系列调整,大幅降低了企业通关时间与合规成本,体现了政策从“限制规模”向“规范秩序”的重心转变。
(三)现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根据《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天然碳酸镁(菱镁矿)、熔凝镁氧矿、烧结镁氧矿(重烧镁)、碱烧镁(轻烧镁)的出口关税。目前,镁砂产品仍然采取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列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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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镁砂出口一系列的政策调整可以看出,在产业升级基础上,通过低门槛许可管理实现“放管结合”,既以许可证的形式维护镁砂资源的有序出口,也通过简化流程、降低门槛保障合规企业正常出口需求。值得强调的是,现行镁砂出口要求办理的《出口许可证》门槛并不高,仅需基础材料即可快速办理,这使得镁砂出口领域买卖许可证行为损害的法益程度相对有限,与管制门槛高、稀缺性强的两用物项逃避许可管理行为相比危害性较轻。从政策演进深层逻辑看,镁砂出口管制放松并非无原则放宽,而是产业升级与治理能力提升后的精准调控——当产业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与环保达标时,政策便逐步减少行政干预,更大程度发挥市场配置作用。这一趋势也为相关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罚提供了指引:对于买卖许可证出口镁砂的行为,应充分考量政策放松背景、许可门槛较低的现状,以及行为是否造成严重资源浪费或环境破坏等实际危害,避免因过度打击而偏离政策导向。
二、镁砂出口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镁砂《出口许可证》的办理,门槛低、流程简、效率高,企业无需复杂资质即可完成,这也进一步印证了镁砂出口管制的放松导向。根据商务部公开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申办指南》,《出口许可证》可以线上/线下申请办理。
线上申请出口许可证的,除在线填报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外,还需在线提交经签约方签字盖章的出口合同正本、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正本《委托代理协议》。商务部驻各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负责签发镁砂《出口许可证》。官方规定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线上办理流程:
企业申领用于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并绑定电子公章→登录商务部官网→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登录相应许可证申领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附件中上传申请材料的扫描件→提交申请表→发证机构初核通过→复审通过→生成电子许可证→电子许可证发送海关→企业凭许可证号办理报关手续(如有需要可以申请领取纸质许可证书)。
三、镁砂出口违法风险
尽管镁砂出口管制政策逐步放松,但许可证管理的核心要求未变,企业若存在违规操作,仍将面临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结合司法实践与政策规定,需重点关注以下四类风险,同时明确违规与犯罪的边界:
(一)无证出口不予放行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此类行为若没有伴随伪报、瞒报等逃避监管的故意,仅属于一般违规,企业将面临货物被扣、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涉及刑事追责。实践中,部分企业因对政策不熟悉导致无证出口,海关通常会结合情节轻重从轻处罚。
(二)出口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件管理
申报不实的主要风险在于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即将需许可证的镁砂品类申报为无需许可的其他氧化镁产品。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需区分主观心态:若仅是对税号认定存在错误理解,未修改产品成分、参数等资料,属于过失违规,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例如,2022年某企业将需许可的烧结镁氧矿(税号25199020)申报为无需许可的化学纯氧化镁(税号25199091),被认定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管理,科处罚款8万元,此类案例即属于典型的过失违规。但若存在故意选择没有许可证的税号,在提交的资料中故意修改、隐瞒产品成分、参数,意图逃避许可证管理的,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走私行为,需承担更重刑事法律责任。
(三)伪报逃证出口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这就要求在无证出口镁砂的情形下,只有存在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才能认定为走私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针对存在伪报、瞒报出口镁砂,未能提供许可证件的,可能会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走私镁砂出口,逃避许可证件管理,数量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超过一百吨或者数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购买或使用他人许可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另外还规定了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的行为,参照第一款,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其量刑幅度与上文一致。
四、镁砂出口的合规要点
我国对镁砂的出口管制政策是一个由紧到松的过程,从“配额+许可证+指定口岸+商检”逐步优化为“许可证单轨+无商检+无指定口岸”,审批与通关持续宽松。而《出口许可证》审理门槛的合理性,更降低了合规出口的准入成本。对企业而言,如实申报,规范税号与成分申报,避免买单出口,根据每年度《进出口许可证目录》的要求申领许可证,同时健全最终用户审查机制、留存完整合规凭证,才能避免风险,合规发展。
(一)如实申报
企业应严格对照《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明确自身出口产品是否属于许可范围(重点关注氧化镁含量70%及以上的矿产品),避免因税号申报错误触碰红线。建议出口前委托专业机构对产品成分进行检测,确认税则号列,必要时向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避免因申报不实导致行政处罚风险。
(二)合规办理出口许可证
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许可证办理流程,根据每年度《进出口许可证目录》的要求申领许可证。
(三)健全凭证留存与风险排查机制
企业应建立出口业务全流程凭证留存制度,包括合同、许可证申请材料、报关单据、检测报告等,确保业务轨迹可追溯。同时,定期开展合规风险排查,关注政策动态变化(如每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更新),及时调整业务流程,避免因政策认知滞后导致违规。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财税团队 费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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