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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得润电子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5 号)。
经查明,得润电子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20 年至 2021 年,因得润电子主要客户等经营困难,无法偿还欠款,致使公司现金流紧张,得润电子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裁邱建民通过自有资金、对外借款等方式,向得润电子客户、原子公司、设备供应商等提供资金支持,用于前述主体向得润电子归还历史欠款。邱建民未向得润电子报告上述资金实际来源,导致得润电子 2020 年、2021 年分别虚构回款394,584,426.91元、112,960,100 元,少计信用减值损失 371,151,433.40 元、66,393,093.51 元;少计资本公积321,316,487.76元、434,276,587.76 元。
二、2022 年 6 月,邱建民指使得润电子子公司以预付货款的形式,间接向得润电子联营公司提供资金,用于到期归还得润电子的财务资助款,导致得润电子 2022 年上半年虚构回款26,836,923.99元,少计信用减值损失 5,060,996.46 元。
上述行为导致得润电子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 年 1 月 11 日,得润电子在完成有关非公开发行后披露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文件),引用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1月至 9 月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据了解,如果证监会经过调查后最终对得润电子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2021年4月29日至2023年12月29日期间买入,且在2023年12月30日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结合公司已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积极配合调查以及相关款项已捐赠给公司等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拟决定:一、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二、对邱建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4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800 万元罚款);三、对邱扬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四、对饶琦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在公告中称: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据公开资料显示,得润电子的主营业务为电子连接器和精密组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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