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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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常因虚假诉讼、法院生效裁判或执行行为不当,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
那么,作为非案件当事人的案外人,能否单独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民事案件的影响不仅仅产生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例如在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等情况下,其还可能损害案外人利益,故有必要赋予此利益受损的案外人以检察监督救济途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遂特别将“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纳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之一。
一、针对执行行为损害权益:可直接单独申请检察监督
若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如超标的查封、错误处置标的、追加被执行人不当等)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可直接单独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无需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这一权利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将案外人列为执行监督的申请主体。
需注意两个核心要求:一是需先履行执行异议前置程序。除有正当理由外,案外人应先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若对异议裁定不服或法院超期未作出裁定,再向检察院申请监督。若直接跳过执行异议申请监督,检察院将依法不予受理。二是需证明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案外人需提交证据证明自身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担保物权等实体权利,或执行行为直接影响其合法权益,仅为间接利益关联(如普通承租人的租金预期)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针对生效裁判损害权益:有限制的单独申请权
若案外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本身错误,间接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单独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更为严格,核心限制是“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因为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需得到维护,检察监督作为兜底救济,不能替代法院的常规纠错程序。
符合以下情形的,案外人可单独申请检察监督:一是案外人已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案外人再审申请寻求救济,但被法院驳回,或法院超期未作出裁定;二是案件不存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再审等救济途径,案外人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维护权益。若案外人未尝试上述救济途径,直接申请检察监督,检察院将不予受理,引导其先通过法院内部纠错程序解决。
例如,甲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错误判决乙将登记在丙(案外人)名下的房产过户给甲,丙无法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获得救济,此时可单独向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纠正生效裁判。
周军律师提醒,案外人针对执行行为,履行执行异议前置程序后可直接申请检察监督;针对生效裁判,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也可直接申请检察监督。若对救济途径选择存疑,可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申请符合法定要求,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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