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RWA,这枚“Web3的核弹”,已经引爆了全球监管沙盒。当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香港、新加坡这些老牌金融中心时,一个不太被注意的“狠角色”已经悄悄完成了降维打击——它就是迪拜。
这不是一场简单的监管游戏,而是一次对全球金融合规体系的终极挑战。迪拜在RWA赛道上,简直是杀疯了。
不是因为这里“宽松”,而是因为——
这里是目前全球极少数真正为 RWA 这件事,搭好了一整套“可落地、可公募、可跨境、可机构化”的监管结构的地方。
这篇文章,我不讲概念,不讲愿景,只讲三件事:
1. 为什么全球大部分 RWA 项目做着做着就“走到死胡同”?
2. 迪拜VARA监管框架下,RWA 到底是如何“被制度性放行”的?
3. 从法律结构角度看,为什么说:迪拜是“当前最优解”,不是“最宽松解”?
如果你是以下任意一种人,这篇一定要认真看完:
手里有实物资产,想代币化
想做“可卖给散户”的 RWA
想融资、对接交易所、走全球化
或者已经被“证券型 RWA”折磨过一轮
先说大实话:全球90%的 RWA,卡死在“证券”这一步
我先讲一个你一定熟悉的画面:
项目方:“我是功能型RWA,不是证券!”
监管:“你给我证明。”
项目方:“我有收益、有分红、有回购、有稳定现金流……”
监管:“那你更像证券了。”
这不是段子,这是过去三年全球真实发生过的监管博弈。
你去看现实路径:
美国:INX、Securitize 能做,是因为它们直接承认“我是证券”,走的是 Reg D、Reg S、ATS 路线
新加坡:绝大多数 RWA 一旦涉及收益、分配、资产映射,直接被 MAS 归为 Capital Markets Product(资本市场产品)
香港:基金型、证券型、STO 型 RWA 都有路走,但有一个前提——基本只对专业投资者(PI)开放
欧盟 MiCA:功能型代币还能活,一沾收益类 RWA,立刻进证券法体系
结论只有一个:
在“传统金融法域”做 RWA,本质上就是在“证券监管体系里打转”。
这意味着什么?
散户 → 基本没戏
流动性 → 极差
交易所 → 不敢上
融资 → 只能卖给机构
项目周期 → 极长
合规成本 → 极高
所以你会看到一堆现实中的“RWA 项目现状”:
名字叫 RWA
实际上是私募基金份额上链
没有二级流动性
也不可能做公募
这不是技术问题,是底层监管逻辑的问题。
迪拜VARA的核心突破:第一次“正面承认 RWA 是新物种”
真正的分水岭,是迪拜VARA(Virtual Assets Regulatory Authority,虚拟资产监管局)的登场。
它干了一件非常“反金融传统”的事:它没有强行用“证券法”去压 RWA,而是单独用“虚拟资产监管”去接住 RWA。
在VARA的体系里:
RWA Token被直接纳入Virtual Asset(虚拟资产)
不再先问:“你是不是证券?”
而是先问:“你是不是可监管的VARA合规虚拟资产?”
这一步的意义极其重大:
RWA第一次可以不必先走证券路径
可以先按VASP逻辑申请牌照
可以面向零售投资者(Retail)
可以合法上合规交易所
可以用Token逻辑讲流动性
这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极罕见的制度设计。
为什么说“迪拜是最优解”,而不是“最宽松解”?
很多人误以为:
迪拜=不监管
VARA=放水发牌
这是严重误判。
事实是:
VARA的牌照文件复杂度
AML/KYC 强度
技术合规要求
托管要求
风控要求
一点不比香港、新加坡低。
真正的区别只有一个:
迪拜不是“放松监管”,而是“换了一套监管逻辑”。
传统路径是:
资产 → 证券 → 牌照 → PI → 小圈子流通
迪拜VARA路径是:
资产 → 虚拟资产 → VARA → 可 Retail → 公募级流通
这是范式级的差异。
未来5年,迪拜绝对是RWA的主要阵地
我们只看“现实驱动力”,不看口号:
(1)全球资产方的真实需求
能融资
能流通
能上交易所
能对接散户
还能“法律上站得住”
这五个条件,目前只有迪拜能同时满足。
(2)传统金融机构正在“反向迁移”
你会发现一个极其有意思的现象:
以前是:
中东的钱 → 投欧美资产
现在是:
欧美的RWA项目 → 反向跑到迪拜合规
不是钱在找项目,是监管结构在吸引项目。
(3)交易所态度完全不同
香港:对RWA极谨慎
新加坡:基本不碰散户RWA
美国:你敢违法上证券型RWA,我敢起诉你
迪拜:只要你在VARA框架内,我“允许你做公募级RWA”
站在交易所视角,这是生死级选择。
迪拜RWA不是“没有雷”
但是,我也必须泼冷水说一句:迪拜RWA不是“万能通行证”,踩错点一样死。
几个真实高频雷区:
1. 用“功能型”包装“事实证券型”
2. 资产权属不清晰
3. 收益分配机制被认定为集体投资计划(CIS)
4. 未拿牌先公募
5. 跨境销售触发他国证券法
所以你会看到我在实际项目中反复强调一句话:迪拜不是规避监管的工具,而是“换一个更适合RWA的监管跑道”。
如果你现在还想“全球公募级 RWA”,迪拜几乎是唯一现实解
我非常谨慎地说这一句:
在“能合法面向散户+能上合规交易所+ 能做真实资产映射+能全球展业”这四个条件同时成立的前提下——
当前全球,没有比迪拜VARA更优的RWA合规解。
不是完美,但一定是:
风险最可控
成本最可预期
监管最匹配
商业化效率最高
RWA的本质,不是“资产上链”,而是“法律结构革命”
很多人以为:RWA=Token+资产
但我可以非常负责任地说:RWA真正的门槛,不在链上,在“法律与监管结构的设计能力”。
迪拜的最大价值,不是税,也不是自由,而是:它第一次给了RWA一个“可以公开、可以合规、可以机构化、可以散户化”的制度性答案。
这也是为什么我会用这么狠的一句话作为标题:迪拜RWA,是真的“杀疯了”。
曼昆目前可为 RWA 项目提供从法律结构设计、Token定性分析,到迪拜 VARA、香港、新加坡、BVI、开曼等多法域合规落地的一站式法律服务,涵盖非证券型 RWA、证券型 RWA。如有相关需求,欢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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