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有KTV、会所等场所工作人员因介绍他人从事有偿服务被刑拘的情况。比如某KTV营销经理,日常给客户发女孩照片、推微信,介绍十几次,每次收300到500元中介费,被刑拘7天。他坚称自己不知道女孩从事卖淫,这类案件的处理关键,往往围绕主观是否明知、行为是否达情节严重、有无从宽情节三个问题展开。
判断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主观明知是核心门槛。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对方在卖淫,比如聊天记录里没提过性交易、证人证言能证明他只是介绍陪酒,可能不构成犯罪。这时候家属需要配合律师搜集相关证据,比如当事人和女孩的聊天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说不定能取保候审。但如果证据确实能证明明知,尽早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更有利,毕竟这类案子缓刑几率不小。
很多人会混淆介绍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其实两者本质不同。组织卖淫是管理、控制卖淫组织,比如规定纪律、统一收费、限制女孩自由;介绍卖淫只是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像发照片、推微信这种,没有介入后续管理,属于中介行为。辩护时如果能证明当事人没有管理控制,只是做中介,就能避免被定更重的组织卖淫罪。
从无罪案例看,介绍卖淫罪的辩护还要关注证据链和行为定性。比如某会所管理人员被指控介绍卖淫,但法院认为证人证言矛盾,转账记录不能证明是卖淫提成,而且他的行为只是提供场所信息,属于介绍嫖娼,不是介绍卖淫,最终判无罪。这说明如果证据有瑕疵,或者行为定性不准确,都可能推翻指控。
另外,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标准也很重要,比如是否涉及未成年、获利多少、介绍次数。如果没涉及未成年,获利不多,介绍次数少,可能量刑更轻。要是有自首、退赃这些情节,还能进一步从宽处理。比如当事人如果主动投案,或者退掉所有中介费,法官可能会考虑缓刑。
说到底,介绍卖淫罪的辩护要紧扣三个要点:主观上有没有明知卖淫的证据,行为上是不是中介而非管理控制,证据链是不是完整。家属和当事人配合律师把这些点理清,才能更好应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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