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的宁静被一阵不同寻常的声响打破,随后是慌乱、求助和最终无法挽回的悲剧。五旬男子谢某在女友巩某住处留宿期间,因身体不适自行服用胃药,饮酒后双方发生性关系,随后不适感持续。次日凌晨,谢某在卫生间晕倒,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这场突如其来的死亡引发了一场法律诉讼,谢某家人将巩某起诉至法院,索赔18万余元。甘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巩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9.3万元。巩某不服提起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结果,不仅划分了悲剧中的责任比例,更揭示了私密关系中法律义务的边界与深度。
事件全貌:从深夜悲剧到法律裁决
这是一起发生在私密空间中的悲剧。五十多岁的谢某与巩某系恋爱关系,当晚在巩某住处留宿期间有饮酒行为。因感到身体不适,谢某自行服用了巩某家中备用的胃药。酒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但谢某的不适感并未缓解,继续躺在床上休息。凌晨时分,谢某在卫生间晕倒,巩某发现后叫邻居帮忙将其抬至床上,随后外出搭车寻找谢某的同事帮助,途中拨打了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场后进行基本抢救并送医,但最终未能挽回谢某的生命,死亡原因为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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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了一个重要事实:谢某此前曾因“左侧口眼歪斜伴言语不清”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缺血性脑血管病、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这一病史成为法院认定责任的重要因素。
谢某家人将巩某诉至法院后,甘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明知自身有基础疾病的情况下饮酒并发生性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巩某作为谢某的同居女友,在二人处于封闭私密空间且无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突发疾病的谢某负有救助义务,但其从谢某晕倒到拨打急救电话间隔时间过长,救助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巩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9.3万元。巩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全保障义务:私密空间中的法律期待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现代侵权法中的重要概念,不仅存在于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与消费者之间,也在特定人际关系中延伸适用。本案中,法院认定巩某对谢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两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以及事发时的特定环境。
在司法实践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通常考虑几个因素:关系的紧密程度、一方对另一方危险行为的知晓程度、危险发生的可预见性以及避免危险发生的成本与可能性。本案中,法院特别强调巩某作为谢某的同居女友,“相处时间较长,对谢某的身体状况有一定了解”,这一事实认定成为义务产生的基础。
私密空间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其特殊性。与公共场所不同,私密空间中通常没有第三人在场,当一方陷入危险时,另一方的救助行为往往成为唯一可能的援助来源。法律在此种情境下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并非要求其具备专业医疗救治能力,而是期待其采取合理、及时的救助措施,特别是及时寻求专业医疗帮助。
自主责任与比例原则:司法衡平的智慧
比例原则在本案的责任划分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法院并未简单地将责任完全归于一方,而是根据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各自过错的程度,进行了精细化的责任分配。
法院对谢某自身责任的认定突显了现代法律对个人自主责任的重视。判决书明确指出,谢某“对自身的身体状况最为清楚”,在明知自身有基础疾病的情况下,仍然选择饮酒并在身体不适时发生性行为,这些选择构成了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明显疏忽,因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这种责任划分体现了司法衡平的智慧。法律既不过度加重普通人在紧急情况下的责任, 也不忽视当事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比例原则的应用使得判决结果更加符合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也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
救助行为的合理性判断:普通人的应急困境
法院对巩某救助行为的评判,折射出法律对普通人在紧急情况下反应能力的合理期待。从发现谢某晕倒到最终拨打急救电话,中间经历了求助邻居、外出寻找同事等环节,这段时间被法院认定为“过长”。
这一判断引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在突发医疗紧急情况下,普通人应该如何反应才能符合法律上的“合理救助”标准?法律并不要求普通人具备专业医疗判断能力,但期待当事人能够识别明显的医疗紧急情况,并及时寻求专业帮助。
合理救助的判断标准应当考虑几个因素:当事人对医疗紧急情况的识别能力、可用的求助资源、当时的环境条件以及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本案中,法院似乎认为巩某应当能够识别谢某的情况属于需要立即医疗干预的紧急状况,而不应优先采取寻找同事等其他措施。
这类判决对公众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它传递了一个明确信息:在面对可能的医疗紧急情况时,最优先的行动应当是及时拨打急救电话,专业医疗人员的指导往往比非专业人士的自行处置更为有效。
私密关系中的法律边界:情感与责任的交织
谢某案揭示了私密关系中法律与情感的复杂交织。情感关系并不构成法律义务的豁免理由,反而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产生特定的法律义务。
在现代社会关系中,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日益清晰。亲密关系中的当事人,除了情感上的相互关怀,也可能在某些特定情境下产生法律上的相互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不是基于情感本身,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特殊依赖关系以及一方对另一方行为的合理期待。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即使是在最私密的关系中,当一方生命健康面临紧迫危险时,法律也会对另一方提出基本的救助要求。这种要求不是对情感关系的干涉,而是对生命权这一最高法益的保护。
判决的社会引导功能:从个案到普遍启示
司法判决除了解决具体纠纷,还承载着社会行为引导的功能。谢某案判决通过明确私密空间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公众行为提供了法律指引。
这类判决有助于形成明确的社会预期:在类似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如何行动才能符合法律要求。这种预期对于预防类似纠纷的发生、提高公众的急救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判决也强调了个人对自己健康负责的重要性。在现代医疗知识普及的背景下,成年人应当对自身的基础疾病有所了解,并在行为选择时考虑健康风险,这一信息的传递对于促进公共健康同样具有价值。
私密空间往往被视为法律介入最少的领域,但谢某案表明,当生命权这一最高法益面临威胁时,法律仍然会划出明确的责任边界。这场悲剧最终以10%的责任比例在法律上得到定格,而它留给社会的思考却远超这一数字本身。
当亲密关系的屏障遭遇生命权的绝对优先,法律的天平总会在人情与责任之间寻找那个艰难的平衡点。每一扇紧闭的门后,既有情感的温暖交融,也有法律义务的无形边界。
司法判决已经用精细的比例划分回应了这一具体案件中的责任归属,而在更广阔的社会层面,如何提升公众的急救意识、如何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最佳选择、如何在亲密关系中既保持情感温度又不失责任意识,这些课题仍值得每个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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