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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的最后一天,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收到了一份特殊的新年礼物——一面印有“公正执法扬正气 检察为民守初心”的锦旗,表达了一起民事监督案件申请人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由衷感谢。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7日,鲍某某将武某某诉至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武某某偿还借款33000元。12月27日,法院根据村委会出具的武某某下落不明的证明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等。2019年4月1日,此案开庭审理,被告武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6月2日,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向武某某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直至2022年初,执行阶段中对武某某银行账户进行司法划扣,武某某才得知自己涉诉,但已超过上诉、申请再审期限。无奈之下,武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向法院调取原审案件卷宗,认真审查原审案件材料以及武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到武某某户籍所在地走访询问时任村干部、武某某的同村近亲属及邻居,核实武某某在该案诉讼期间的去向。同时,赴内蒙古移动通信锡林浩特分公司核实鲍某某在诉讼时向审判机关提供的武某某的电话号码的用户信息及在该案诉讼期间的实际使用人等情况,最终认定鲍某某向阿旗法院提供的武某某错误联系方式和证明,而事实上武某某在外地务工,与同村村干部、近亲属、村民均有电话、微信联系,且同村人知晓武某某身在何处,审判机关在没有向武某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同村村民、近亲属及邻居调查核实武某某去向的情况下,也未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即直接作出公告送达,系对“下落不明”标准把握不准确,致使武某某无法行使答辩权和上诉权,审判程序违法,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况,遂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并就该案的后续审理方向和需关注的重点问题与法院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目前,法院已采纳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
此案是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民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生动实践。锦旗的赠送,不仅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可,更是一种鞭策。今后,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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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第二检察部 | 阿日棍
一审编辑:杜浩冉
二审:张双琦
三审:李 博
20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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