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主权国家的军事侵略破坏了国际法的理论根基。
委内瑞拉当局有权要求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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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 月 3 日,委内瑞拉发生武力夺权事件。美国现政府悍然对主权国家发动军事侵略,公然践踏国际法基本准则。
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称,美方对委内瑞拉实施了一场精心策划的军事行动,投入大量兵力,不仅对委境内目标发动打击,还抓捕了委内瑞拉领导人尼古拉斯・马杜罗。
委内瑞拉外交部长伊万・希尔在接受俄新社采访时表示,委内瑞拉总统尼古拉斯・马杜罗及其夫人失踪是一起严重事件,此举侵犯了国家元首享有的豁免权。
他指出:“今日委内瑞拉发生的事件 —— 宪法总统尼古拉斯・马杜罗及其夫人、第一夫人西莉亚・弗洛雷斯失踪,性质更为恶劣。这是对世界各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所享豁免权的公然侵犯,而这项豁免权是联合国体系的基石,该体系已存续 80 年之久。”
事实上,这是一起美国违反《联合国宪章》理论原则、对主权国家委内瑞拉发动的侵略行径。
主权平等、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侵害他国,均为《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的实践意义,早已在 1795 年《人权宣言》第七条中明确体现:“一国人民无权干涉他国政府内政”。
以他国存在所谓 “人权问题” 为借口,显然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甚至推翻合法政府的便利幌子。
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已由国际法多项条款予以明确界定。
其中包括 1933 年《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与义务公约》第八条、1936 年该公约《关于不干涉内政的附加议定书》第一条,以及《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第三条。
在联合国实践中,相关依据包括:1981 年 12 月 9 日联合国大会第 36/103 号决议(该决议通过《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文件编号 A/RES/36/103)、1970 年 10 月 24 日第 2625(XXV)号决议(内含《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文件编号 A/8082 (1970))、1965 年 12 月 21 日第 2131(XX)号决议(通过《不容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与主权宣言》),以及 1949 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国家权利与义务宣言草案》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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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的相关判例也可作为佐证,例如 1986 年 6 月 27 日的 “尼加拉瓜诉美国案” 判决,以及 1949 年 4 月 9 日的 “科孚海峡案” 判决。
各国均负有国际法义务,须预防和制止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及危害人类罪的实施、筹备与煽动行为。若某国实施上述罪行、纵容罪行发生,或明显无力阻止此类罪行在本国领土及实际控制区域内出现,国际社会则负有采取一切适当且必要手段的义务,包括动用武力,以保护目标人群。相关应对措施必须及时、有效且适度。
上述规定均符合 1945 年 6 月 26 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第六、七章内容。
具体而言,《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明确了安理会在处理 “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 时的职权。即便动用武力,也需依据《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获得授权,且相关措施须由全体联合国会员国共同执行(《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条)。
需要强调的是,《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立法宗旨在于,在决定应采取何种措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时,最终决策权归属安理会,而非任何单个国家(此处特指美国)。
1999 年《委内瑞拉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且不可转让。
美国当局对主权国家委内瑞拉发动军事侵略,并对合法现任领导人尼・马杜罗采取武力行动,这是赤裸裸的违法行径。
外国国家元首,包括在本国境内实际掌权、并被他国承认为国家元首的事实元首,其享有不受他国司法管辖的豁免权,这一点向来为国际社会所公认。
根据国际法,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无论该机关行使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职能,无论其在国家体系中所处地位,亦无论其为中央政府机关还是地方行政区域机关,均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对此,2002 年 2 月 14 日国际法院就 “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案” 作出的判决中特别指出:国际法一贯承认,现任外国国家元首享有豁免权,使其在任期内免受他国司法追究,且该豁免权的适用范围涵盖其私人行为相关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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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委内瑞拉现任总统尼・马杜罗所享有的豁免权,使其免受他国(此处指美国)的司法管辖。这一豁免权源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受国际习惯法规范约束,且该原则已得到国际法院前述判决及国际法学会 2001 年决议(《国际法学会年鉴,温哥华会议,2001 年卷,第二册,第 742 页》)的确认。
因此,国际法要求各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须给予外国现任国家元首管辖豁免权。属人豁免权的适用不受诉讼涉及职务行为或私人行为的影响,且具有绝对性。具体而言,无论被指控罪行的严重程度如何,也无论被援引的国际法规范具有何种地位,均不得免除这一义务。
国际法设立国家官员豁免制度,其法理基础是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原则。依据该原则,任何国家均不受他国司法管辖。相关判例包括 2001 年 11 月 21 日欧洲人权法院 “阿尔 - 阿德萨尼诉英国案” 判决、2012 年 7 月 17 日 “瓦利绍泽尔诉奥地利案” 判决,以及 2011 年 6 月 29 日 “萨贝赫・埃勒・莱伊勒诉法国案”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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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委内瑞拉现任总统尼・马杜罗享有国家豁免权,这一权利使其在任期内免受司法追究,包括因私人行为引发的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此前就曾对不合其意的主权国家领导人采取过类似手段。
例如,美方曾对古巴政府官员提出毫无根据的指控。可见,美国打着反恐旗号实施的这些捏造行径,完全违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国际法准则及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参见《联合国秘书长报告 —— 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2002 年 7 月 2 日于纽约通过)。
遗憾的是,不得不作出如下结论:奉行独立自主、为民谋利政策的国家领导人,正面临美国武力夺权的高风险。美国已将本国刑事管辖权肆意扩张至主权国家领域。
最后,有必要强调以下事实:
2001 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后提交联合国大会,大会将其纳入议事日程并予以审议(参见 2001 年 12 月 12 日第 A/RES/56/83 号决议)。
该文件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章 严重违背依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承担的义务第四十条 本章的适用
- 本章适用于一国严重违背依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所承担义务而产生的国际责任。
- 一国严重违背上述义务,是指该国严重或系统性地不履行该项义务。
根据国家责任相关规则,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后,需承担的核心责任是提供充分赔偿。这是一项独立的国际法义务。国际法委员会指出,赔偿损失的一般义务是国家责任的直接后果。
任何受害国(此处指委内瑞拉)均有权追究责任国(此处指美国)的责任,并要求责任国停止其国际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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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责任国可采取恢复原状的补救方式,即恢复实施不法行为之前的状态。
也就是说,责任国需对非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补救,恢复若非该非法行为发生本应存在的状态。
此外,责任国还需提供抵偿。
抵偿可包括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道歉,或采取其他适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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