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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建国、李秀芳系夫妻,育有二子。次子王强与张莉于2011年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
婚姻存续期间,王建国夫妇出资购买了四套不动产,均登记在王强一人名下:
一号住宅(含附属地下室):总价1087万余元,首付327万余元由王建国支付,余款710万元办理按揭贷款,贷款合同由王建国、王强共同签署;
二号底商:总价943万余元,全款由王建国支付;
三号车位:总价20万元,由王建国支付;
四号库房:总价40万余元,由王建国支付。
购房后,王建国一家与王强夫妇共同居住在一号住宅。二号底商由王建国代为出租,租金部分转给王强用于还贷。
2021年2月,王强与张莉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载明:
“一号住宅、二号底商均由男方父亲出资购买,首付款及按揭均由其承担,双方同意无偿过户至男方父亲名下。”
此后,因王强对外负债,上述房产被多个债权人设定抵押:
一号住宅:设定了甲银行(按揭)、乙信托(经营贷)两项抵押;
二号底商:抵押给第三方贾某,担保450万元借款;
三号车位:抵押给周某,担保80万元借款;
四号库房:无抵押。
王建国、李秀芳遂起诉,主张四套房产均为“借名买房”,要求:
直接过户(四号库房);
带押过户(一号住宅、二号底商、三号车位);
若不能带押过户,则代偿贷款后注销抵押并过户。
王强辩称:房产系父母赠与,非借名买房;离婚协议系被逼签署,非真实意思。
甲银行、乙信托、抵押权人均不同意带押过户,认为损害其权益。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 支持过户:
在王建国夫妇清偿一号住宅全部贷款本息后,甲银行、乙信托协助注销抵押;
抵押注销后10日内,王强、张莉配合将一号住宅过户至王建国名下;
在王建国夫妇清偿二号底商所涉450万元借款本息后,抵押权人协助注销抵押;
抵押注销后10日内,王强、张莉配合将二号底商过户至王建国名下。
❌ 驳回诉求:
三号车位、四号库房:因无证据证明系借名买房或存在过户合意,不予支持过户;
所有“带押过户”请求:因抵押权人明确反对且合同有限制条款,依法不予支持。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需有明确合意,仅有出资不足认定
购房时王建国夫妇具备购房资格,无借名必要;
商业用房(底商、车位、库房)无需限购资格,更无借名动机;
长期未主张权利、家庭共同居住等情形,更符合赠与或家庭内部安排。
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明确承认一号住宅、二号底商由王建国出资,并约定“无偿过户”;
王强称“被逼签署”,但未举证,且已过一年撤销除斥期间;
该约定构成对房屋归属的确认和处分,应予履行。
带押过户不适用本案
甲银行抵押设立于《民法典》施行前,适用《物权法》第191条:未经同意不得转让;
乙信托、其他抵押权人与王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禁止转让、赠与;
原告未支付对价(无偿过户),若允许带押过户,将实质性损害抵押权人利益。
可代偿解押后过户
法院认可原告“预备性诉求”:先清偿债务→注销抵押→再过户;
此路径既保护债权人,又尊重离婚协议约定,平衡各方利益。
三号车位、四号库房无过户依据
离婚协议未涉及;
无借名合意证据;
无法推翻不动产登记效力。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父母出资≠房屋归父母:
登记在子女名下,通常视为赠与,除非有书面借名协议。
离婚协议是关键证据:
若协议中明确房屋归属及过户义务,即使无借名协议,也可据此主张权利。
“带押过户”不是万能钥匙:
需满足:①《民法典》实施后设立的抵押;②无合同禁止条款;③有合理对价。
无偿转让+抵押人反对 = 不可行。
正确操作建议:
如确为借名买房:签书面协议 + 全程保留付款凭证 + 尽早确权;
如为赠与但附条件:在协议中明确“若子女离婚/负债,房屋返还”等条款;
遇子女负债风险:及时通过诉讼确权,避免财产被执行。
警示案例:
本案中,父母虽成功要回两套核心房产,但因未提前规划,仍需自掏数百万清偿债务。
亲情需要信任,产权必须落在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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