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乔某某,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证书编号9632********686。因犯故意伤害罪,2025年7月7日被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编号:(2025)苏1203刑初121号),2025年10月13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编号:(2025)苏12刑终1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乔某某的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丧失。
特此公告。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教育局
2025年12月24日
图文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教育局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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