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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竞争激烈的领域,尤其是关乎生命健康的医疗器械行业,一项核心专利往往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当一家市场表现优异的企业突遭专利侵权诉讼,常规的诉讼抗辩往往耗时漫长且充满变数。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北京专利律师徐新明代理的济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便是在侵权诉讼高压下,以迅捷、精准的无效成功化解经营危机的典范之作。
徐新明律师,以其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特别是专利无效宣告及后续诉讼中展现出的卓著能力而备受业界推崇。他创办的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汇集了一批擅长各类专利诉讼的专家型律师。
徐新明律师深谙,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尤其是在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中,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常常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防御与反击手段。这不仅是一场法律技术的较量,更是一场关乎商业时机与诉讼节奏的精准把控。本案正是其将这一策略思想应用于紧急实战,并取得决定性胜利的例证。
01案件缘起
2009年8月,济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一家在食管支架输送器及人体腔管支架市场占据重要份额的专业医疗器械企业,遭遇了突如其来的法律风暴。竞争对手淮安市西格玛医用实业有限公司,凭借其拥有的“覆膜支架输送器”与“软连接‘Z’型覆膜人体腔管支架”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指控德尔曼公司的产品侵权,要求其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损失。对于德尔曼公司而言,这项诉讼无异于对其核心业务的一次“斩首”行动,一旦败诉,市场地位将岌岌可危。
危机关头,德尔曼公司委托徐新明律师应对。徐新明律师在研判案情后,迅速制定了核心战略:不急于在侵权诉讼程序中进行冗长的特征比对与不侵权抗辩,而是立即同步启动针对该两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无效宣告程序若能成功,侵权诉讼便失去了权利基础,将不攻自破。但这也对律师的快速反应能力、现有技术检索功底以及专利法律分析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必须在短时间内找到专利的“阿喀琉斯之踵”。
02诉讼策略
本案涉及的两项专利均属医疗器械领域,技术方案具体而微。其中,专利一“软连接‘Z’型覆膜人体腔管支架”(专利号03221039.6)的核心在于支架的连接方式与覆膜位置;专利二“覆膜支架输送器”(专利号200520070630.2)则聚焦于输送器的具体结构构成。徐新明律师团队在收到委托后,争分夺秒地展开了全面的现有技术检索与分析工作,并精准地锁定了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无效攻击准备好了“弹药”。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的口头审理中,徐新明律师针对两项专利分别展开了逻辑清晰、直击要害的论述:
针对“软连接‘Z’型覆膜人体腔管支架”专利(创造性争议):
专利权人在庭审中试图通过解释来维持其专利的有效性,主张其专利中连接支架的尼龙线是“相互独立的两组”,而对比文件中是“一组”;同时强调其覆膜是覆盖在支架“外表面”。
徐新明律师敏锐地抓住了对方论证中的逻辑漏洞,并进行了有力驳斥:
1.反对不当限缩保护范围。他指出,专利权人所声称的“两组独立尼龙线”这一技术特征,并未记载在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中。根据专利法的基本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权人试图在无效程序中引入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特征来区分现有技术,实质上是试图在维权时扩大解释,而在面临无效挑战时又试图缩限解释以维持有效,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违诚信原则。徐新明律师坚持要求以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范围为比对基准,成功地将审查焦点拉回到法律框架内。
2.揭示技术特征的公知性。对于“覆膜覆盖于支架外表面”这一特征,徐新明律师指出,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实现支架支撑和隔绝管腔的基本功能,将覆膜设置于支架外表面是必然的、唯一合理的且属于公知常识的选择。对比文件虽未明确文字记载“外表面”,但其揭示的技术方案本质上必然隐含或可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区别特征不能给本专利带来创造性。
通过这两点反驳,徐新明律师有效地瓦解了专利权人试图构建的技术壁垒,论证了该专利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覆膜支架输送器”专利(新颖性争议):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描述了一种由外套管、内芯构成,内芯又具体包括导引头、轴芯管和输送杆的输送器。徐新明律师在比对时,展现出了穿透技术术语表象、洞察技术实质的非凡能力。
他发现,被引用的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结构基本相同的输送装置,其同样具有外套管和内芯,内芯也包括功能对应的部件。二者的核心区别仅在于:本专利将内芯中轴状结构的一部分命名为“轴芯管”,另一部分命名为“输送杆”;而对比文件则将整个对应的轴状结构统称为“轴芯管”。
徐新明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区别仅仅是同一功能部件在命名上的差异,而非结构或功能上的实质不同。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并未对“输送杆”赋予任何区别于“轴芯管”的特定结构、材质或功能限定,“轴芯管”与“输送杆”的连接在物理和功能上实为一体。因此,对比文件实质上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它们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输送支架),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基于此,该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这一论证直指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中有时存在的“换名不换实”问题,论证简洁而有力。
03 案件判决
徐新明律师的代理意见条理清晰、论据充分,紧紧抓住了专利有效性审查的法律标准和技术实质。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完全采信了其观点,于口头审理后不久便作出审查决定:
-认定“软连接‘Z’型覆膜人体腔管支架”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认定“覆膜支架输送器”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据此,宣告两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随着作为诉讼权利基础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淮安市西格玛公司针对德尔曼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自然失去了依据。德尔曼公司面临的市场禁售危机和巨额赔偿风险在短时间内被彻底解除,企业得以继续正常经营,稳固其市场地位。
04 小结
回望此案,其经典意义不仅在于结果上的完胜,更在于北京专利律师徐新明在此过程中所展现出的卓越专业素养和战略智慧。
这场漂亮的“闪电反击战”深刻表明,在知识产权已成为核心竞争武器的今天,企业不仅需要创新,更需要具备保护创新成果和抵御不当权利攻击的能力。徐新明律师以其在本案中展现出的前瞻性战略布局、精准的法律打击能力和高效的执行效率,再次证明了其作为顶尖知识产权律师,在帮助企业应对重大专利纠纷、捍卫市场利益方面的关键价值。此案也为广大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当遭遇专利诉讼时,主动、精准地评估并挑战对方专利权的有效性,可能是一条化被动为主动的制胜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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