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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的工作和生活场景都离不开照明。作为惠州本土照明企业,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惠州雷士”)的各类照明产品已走进千家万户。
然而,曾与惠州雷士是合作关系的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山东雷士”),却因终止合作后持续生产销售相关产品,被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山东雷士公司侵犯惠州雷士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判定连同山东雷士公司的代工厂及下游销售商也一同赔偿。
从合作商到原被告
惠州雷士公司是“雷士”“NVC”的商标权人。该公司发现早已全面终止合作关系的山东雷士公司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打着“雷士”“NVC”等雷士系列商标在全国多地生产销售浴霸等产品。2024年底至2025年初,惠州雷士公司在河南、天津、常州、宁波等多地取证,对山东雷士公司及其代工厂、下游销售商发起维权诉讼。在向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惠州雷士公司要求山东雷士公司及其代工厂、销售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等。
被告山东雷士公司认为自己使用“雷士”系列商标,是基于惠州雷士公司2012年曾承诺将商标使用权允许其使用20年。但2015年6月,两家公司便签有《协议书》,商标授权关系立即解除。两家公司的合作关系也全面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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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获得授权外,山东雷士公司的另一个抗辩理由是,在涉案产品上使用雷士照明标识是标注自己的企业字号。不过,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惠州雷士公司诉山东雷士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再审案件作出的裁定中指出:“由于‘雷士’系列商标权均属于惠州雷士公司,山东雷士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其企业字号及企业名称,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雷士’字号。”
2025年10月,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作出了司法判定。法院酌定山东雷士公司及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生产合作商共同赔偿惠州雷士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下游销售商赔偿1万元。
山东雷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一审法院判决酌定的赔偿数额也并无不当,驳回了上诉请求。终审判决立即生效。
据了解,除在河南取得终审胜诉之外,惠州雷士公司在天津、常州、宁波等地起诉山东雷士公司侵犯商标权的诉讼也已获得一审胜诉。
掌握知识产权权益 筑牢品牌发展根基
公开资料显示,雷士照明是我国知名民族品牌,由重庆籍企业家吴长江创立,从一家小作坊起家,迅速发展壮大,一度跻身全球照明行业前五名,于2010年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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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I生成
不仅如此,截至目前,雷士照明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等累计超过1500项,尖端科技产品获得荣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国际照明灯具设计大赛一等奖、红点奖等)超过30项。凭借领先的行业技术,2002年以来雷士照明积极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超148项。
如今,诸多消费者是奔着“雷士”这两个字产生的购买行为。可想而知,“雷士”商标背后的品牌影响力,以及其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商标等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无形资产,“搭便车”“傍名牌”等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雷士照明系列维权案件的胜诉,是品牌对自身知识产权的捍卫,同时也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务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及维权意识,明晰自身知识产权权益,遭遇侵权时积极维权,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占据优势。高沃拥有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团队,为您提供从申请到诉讼一站式服务。
来源 | 部分内容整理自北京日报 惠州日报等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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