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24 日,记者从新疆法治报获悉,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故事要从 2023 年说起,万安与秦琪登记结婚,本应相守相伴的两人,却因工作原因常年两地分居,让婚姻的温情慢慢消散。孩子出生后不久,秦琪偶然发现丈夫万安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夫妻感情也随之彻底破裂。今年 3 月,秦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婚内共同财产。
庭审中,万安对离婚一事无任何异议,但却要求秦琪共同承担自己名下一笔 28 万余元的车辆贷款,这一要求当即被秦琪拒绝。法院经细致审理查明,2024 年 5 月,万安以个人名义办理 28 万元贷款购买了价值32.5万的车,贷款期限为 5 年,车辆全程登记在万安个人名下。
经查,二人婚姻存续期间,除却这辆车及对应的车贷,再无其他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更为关键的是,万安购车办理贷款时,他与秦琪早已处于分居状态。秦琪对丈夫购车、贷款一事全然不知情。
购置后的车辆,一直由万安独自占有、使用,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秦琪也明确表示,放弃分割该车辆的已付购车款。综合所有事实,沙湾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该笔 28 万元车贷,因无夫妻共同合意、未用于共同生活,判定为万安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偿还。
一审判决后,万安不服,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试图主张车贷为共同债务。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该笔债务并非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与共同经营。最终,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万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次判决明确,夫妻一方的个人负债,不能仅凭婚姻关系转嫁他人,唯有基于共同合意、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也为婚内债务的认定划定了不可逾越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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