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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刘桂兰与丈夫共育有五名子女:长子刘建国、次子刘志刚、三子刘文斌、四子刘永康、长女刘雅婷。丈夫于1990年去世。
1993年,村委会将一号院宅基地批给刘桂兰。此后,刘桂兰与残疾儿子刘永康(终身未婚、瘫痪在床)共同生活,并在该宅基地上建房。
2009年,因刘永康系残疾人,政府提供建房补贴,刘桂兰在子女部分资助下对房屋进行了翻建,形成北正房六间、东厢房两间、西厢房两间的格局。房屋登记在刘桂兰名下,但刘永康户籍一直在此,且为本村唯一宅基地使用人。
2017年7月,刘桂兰签署一份打印遗嘱,内容为:
“在我去世后,我名下的房屋(位于一号院)及钱财全部归刘永康继承和所有。”
遗嘱落款处有刘桂兰手写签名及日期。
2019年9月,刘桂兰去世。同年11月20日,五名子女均在该遗嘱下方签字捺印。
然而,此后三子刘文斌反悔,并在诉讼中提出异议:
称该遗嘱系母亲去世后补写,并非2017年所立;
自己签字时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
签字时遗嘱上并无母亲签名和日期,内容也可能被篡改;
主张自己是在被哄骗下签字,不认可放弃继承权,要求依法分割房产。
其余四名子女(刘建国、刘志刚、刘雅婷、刘永康)均表示:
签字时神志清醒,完全理解内容;
尊重母亲生前意愿,同意房产归刘永康一人所有。
2020年,刘永康因治病需出售房屋,遭刘文斌阻拦,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一号院全部房屋归其单独所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院内全部房屋(北正房六间、东厢房两间、西厢房两间)归刘永康单独所有;
❌ 驳回刘文斌要求分割房产的主张。
核心结论:虽打印遗嘱形式存在瑕疵,但全体继承人签字确认,构成对遗产继承权的放弃,房屋归指定继承人。
三、法院说理
打印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本身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且遗嘱人与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遗嘱无见证人,仅刘桂兰一人签名,依法不产生遗嘱效力。
但继承人事后签字行为构成“放弃继承”
刘桂兰去世后,五名法定继承人全部在遗嘱下方签字捺印,明确表示“同意母亲将房产给刘永康”;
该行为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符合《民法典》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形式要求;
法院认定:签字即视为自愿放弃对刘桂兰遗产份额的继承权。
房屋属家庭共有,刘永康本就享有部分产权
一号院由刘桂兰与刘永康共同居住、共同翻建,政府补贴亦因其残疾身份发放;
房屋应认定为刘桂兰与刘永康的家庭共有财产;
刘桂兰去世后,其遗产份额因其他继承人放弃,全部由刘永康继承;
加上其原有份额,整套房屋归其单独所有。
刘文斌称“酒后签字”“内容被篡改”,但未举证
其主张签字时遗嘱无签名、内容不同,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如录音、证人、笔迹鉴定等);
法院认为,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推定签字行为真实、自愿;
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靳双权团队)
打印遗嘱必须有见证人+每页签名+日期! 缺一不可,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但即使遗嘱无效,继承人仍可通过“事后签字确认”实现父母意愿——本案正是典型;
放弃继承权无需公证,书面表示即可,签字、微信、录音均可作为证据;
若主张“被欺诈”“醉酒”“胁迫”等,必须提供证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农村宅基地房屋常属家庭共有,不能简单视为父母个人遗产;
照顾残疾兄弟姐妹的家庭,法律会给予倾斜保护,尤其当其他继承人已明示放弃。
重要提醒:
若父母意愿明确,其他子女也无异议,及时签署书面确认文件,可避免日后反悔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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