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个工友问我,他说不想在公司做了, 我说,那你就主动辞职嘛。但是这样是没有任何补偿的,并且也领取不到失业金。在目前的用工环境下,公司是不会给你开解除通知书的。公司通过不断压低工资、降低绩效,逼迫员工自己离职,达到零成本裁员的目的。但这位工友在公司做了十四年,表示就这样走有点不甘心。我又对他说,那你可以先请假,一切可以想到的假,到时确实想不出理由再请假了,你就不上班,公司打电话给你,你也不去。这样公司就会以旷工的理由把你开除,给你出解除通知书了,这样领取失业金是没有问题的。
工友又问,这么多年一直没有休年假,未休年假的工资可以要吗?我说可以,但是公司是不会主动给你的,你要通过仲裁、法院,一裁两审才能够拿到,这至少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你若主动辞职,在你填写离职申请时,上面会写,从此以后与公司再无任何纠纷。所以说,主动辞职什么补偿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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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这位工友的对话里,他反复纠结“主动离职没补偿,被公司开除不体面”,把开除视作难以启齿的“污点”,他可能没想到失业金、带薪年假补偿,攥着那点虚无的“体面”。可仔细想想,这份羞耻感的来源,更像是职场环境里的固有偏见,而非被开除本身真的丢人。
职场中,“被开除”总被贴上“能力不行”“态度有问题”的标签,仿佛一旦被公司解除合同,就是个人失败的证明。但现实往往复杂得多:就像我遇到的情况,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我,实则是我在家等候工作安排,并无过错;这位工友因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标准,不提供劳动条件,逼他自己辞职以逃避赔偿。很多时候,被开除不是个人的错,可能是公司经营策略调整、劳动关系失衡,甚至是企业为了规避责任的刻意为之。这些情况下的“被开除”,何来羞耻可言?
相反,把“主动离职”等同于体面,才是陷入了认知误区。一部分人以为自己递上辞职申请,就能保住“不是被开除”的面子,却忘了主动离职意味着放弃失业金、经济赔偿等合法权益。失业金能在职业空窗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甚至还会同步缴纳医保,这是劳动者应得的福利;像带薪年假300%工资补偿、未缴社保补缴等,更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为了所谓的“体面”,放弃实实在在的权益,反而得不偿失。
职场中的“体面”,从来不是用离职方式定义的。真正的体面,是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遭遇不公时敢于维权;是不被他人的偏见裹挟,正视劳动关系中的矛盾与问题;是离开一份工作时,既不委屈自己,也不放弃应得的回报。你担心被开除“不光彩”,可那些压榨员工权益、不愿承担责任的企业,才该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不体面。
被公司开除不等于个人失败,主动离职也未必就是体面。职场浮沉本是常态,劳动关系的终结只是人生某一阶段的节点。比起纠结“怎么离开”的形式,更该关注“离开时能否保障自身权益”的实质。摒弃对“被开除”的羞耻感,正视自己的劳动价值,才是对自己最负责任的体面。毕竟,权益在手,远比虚无的面子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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