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上突然冒出“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几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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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一看就心里咯噔一下
这玩意儿可不是随便写的
它直接告诉当事人
这个案子已经上了法院的最高层
全院最有经验的那帮人集体过了一遍
想翻盘?
难上加难
真的
审委会是个啥
简单说就是每个法院的“大脑”
院长副院长加上资深法官组成
平时不轻易出手
只管最棘手的案子
以前大家觉得主要是三种情况
金额特别大、社会影响恶劣
或者合议庭内部吵翻天意见统一不了
再就是法律适用有争议、新类型案件
可是现在规定更细了
最高法前几年出了个意见
明确可以提交审委会的案子包括
合议庭对法律怎么用分歧太大、专业法官会议都摆不平的
还有拟判的结果跟本院以前类似案子尺度不一样、可能影响统一裁判的
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当然还有其他院长觉得需要集体把关的
反正一旦进了这个程序
说明案子已经不简单了
事实证据基本被翻了个底朝天
合议庭拿不准才往上报
审委会拍板后
判决书里通常会写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有的还把讨论的理由直接写进去
这不是炫耀
是要求必须公开
除非法律说不能公开
这样当事人至少知道为啥这么判
判决书一落款这几个字
后面的事就麻烦了
上诉可以啊
谁都拦不住
但是想改判得有硬货
新证据必须是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而且还得足够推翻原判的基本事实
双重条件缺一不可
光说“我后来找到个证人”
不行
得证明这个证据当时真拿不到
现在拿出来能把原判决的核心事实彻底颠覆
不然二审法院基本维持
再往上走再审
门槛更高
民事诉讼法里列得清清楚楚
要么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要么原审主要证据是假的
要么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要么适用法律确实错了
要么管辖严重错误等等
听起来好像有机会
实际上成功率低得可怕
公开数据不多
但从各种渠道看
全国民事再审改判率常年徘徊在百分之几
刑事更低
抗诉的案子改判比例稍高点
但普通当事人自己申请再审
十个里有九个被驳回都不奇怪
有些地方高院统计
再审审查阶段直接裁定不予再审的占了绝大部分
真正进入再审程序再改判的
凤毛麟角
为什么这么难
因为审委会代表的是法院集体意志
不是哪个法官个人意见
它讨论的时候
已经把各种可能性都掂量过了
证据链、法律适用、社会效果
全考虑进去了
上级法院再审时
对这种集体决定的案子天然更谨慎
轻易不会推翻
不然等于打下级法院的脸
还影响司法权威
我见过不少当事人
一审判决下来没当回事
证据没提交全
质证随便应付
该申请鉴定的没申请
该调取证据的拖到期限过了
结果合议庭意见有分歧
或者案子本身敏感
直接上报审委会
这时候再后悔晚了
一审里放弃的权利、隐瞒的东西
全固化成不利事实
二审再审想补
门都没有
举个简单例子
前阵子有个民间借贷案
金额不算特别大
但双方争执焦点在利息计算上
法律适用有争议
一审合议庭意见不统一
上报审委会
审委会定了调子
判决书明确写了经讨论决定
借款人上诉
拿出一堆新聊天记录想证明实际没收那么多利息
二审一看
这些记录一审时就能提交
不算“一审后新发现”
直接维持
后来申请再审
还是被驳回
类似案例不少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里偶尔能看到影子
但真正因为审委会决定被成功推翻的
几乎找不到公开报道
这就说明问题了
说白了一审就是决胜战场
举证期限内把能拿的证据全扔上去
该质证的狠狠质
该申请法院调取的赶紧申请
鉴定保全啥的别拖
代理律师得专业
自己上阵更得小心
一旦大意让案子进了审委会
后面基本没戏
很多人以为法院会帮你找证据
错了
法院只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判
你不提交
它默认你没证据
还有人觉得有关系就能活动
审委会时代早就过去了
现在强调集体决策、公开透明
人情在那儿顶多打个招呼
真到讨论案子
谁敢乱来
监控录音录像全留痕
出了事一查一个准
所以啊
打官司别抱侥幸
尤其是看到判决书上有那六个字的时候
更得冷静
该上诉上诉
该找专业律师重新梳理证据
但心里得有数
翻案窗口已经很窄了
最好的办法还是回到源头
把一审打漂亮
别给自己留遗憾
这事儿说到底
就是提醒大家
司法程序环环相扣
一步错可能步步错
认真对待每一次开庭
每一次提交材料
才是正道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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