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密条款、竞业禁止条款或技术秘密转让协议中的排他许可使用条款等协议类保密措施
实践中通过协议约定保密义务是企业最常用的商业秘密保密手段。在具体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诉讼中,法官一般会将是否具有保密协议作为商业秘密“保密性”的基础性认定标准。
尽管刑事法官一般不会审查保密协议本身的合同效力,但其对于保密条款中界定的商业秘密保密范围颇为关注。如果法官认为保密条款中关于保密对象的范围描述存在模糊不清之处,那么该保密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法有效证明涉案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例如京捷适中坤铁道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无罪案【参见(2019)京02刑终425号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涉案协议中的技术转让条款和排他许可使用条款所用的“与之相关的所有技术资源和项目资源”一词可能存在多种理解,涉案技术信息的权利人划定的商业秘密保密范围不够明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两被告人主观上认为涉案模具技术已经转让给自己的可能,也不能证明两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涉案模具技术属于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而故意将之申请专利予以公开,因此认定两被告人不具有犯罪所需的主观故意。
2. 物理隔离类保密措施
一般来说,采用物理隔离形式的保密措施,即将商业秘密置于一般人无法触及的相对封闭的空间,其保密强度更高,成功举证的可能性更大。根据笔者检索案例的情况,规模较大的企业往往会对涉密技术信息采取物理隔离的方式进行管理,在后期诉讼过程中也便于整理成照片、访问日志等作为实物证据提交。这类保密措施在诉讼中转化形成的实物证据本身即具有强大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对商业秘密保密性要件的天然证明力也较高,所以法官据此一般也会直接认定涉案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具体而言,可以根据保密对象的性质将实践中常见的物理隔离类保密措施分为线上隔离模式和线下隔离模式。
(1)线上隔离模式保密措施
主要针对企业控制的数字化技术信息,常见有两种办法:
第一种是企业专门搭建局域网存储涉密信息。例如贺青梅、李武林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参见(2019)粤0306刑初4934号刑事判决书]中,涉案商业秘密为“新型苹果手机3D设计图纸”,该图纸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苹果公司的保密网站中,只有公司事业群的特技安保工程办公室资料中心管理员才有权限在该网站中下载。再如刘世权、张冬辉侵犯商业秘密案【参见(2019)冀0291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中,涉案商业秘密“中频逆变控制器图纸和技术数据”由技术部的管理员专门保管,存储于公司的局域网系统,只有技术人员有权获得账号密码登录。
第二种是运用数字化手段对计算机程序本身进行加密处理。例如丘思琦、郑湘林侵犯商业秘密案【参见(2021)浙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中,权利人企业针对根据涉案技术信息表现为计算机程序这一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加密狗”U盘加密、设置初始化程序密钥、硬件解锁、激活等加密程序。
(2)线下隔离模式保密措施
此种方式的相对简单,不存在很大的技术难度。主要针对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视的商业秘密,例如制造工艺、配方等。具体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权利人企业设置相对隔离的物理空间并对进出人员施加限制,使商业秘密从研发到存储再到利用直至转化成最终的商业产品都在封闭的环境下完成。例如李小强侵犯商业秘密案[ 参见(2019)粤1972刑初3865号刑事判决书。]中,权利人企业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有严格的车间管理制度,规定员工上班时间不许带手机等任何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进入车间,借此将涉密车间与外界隔离开。
第二种方式是权利人企业对商业秘密本身的信息内容进行加密化处理,使不掌握翻译语言的外部人员即使获取了商业秘密也无法破译。例如北京拓普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权利人企业对涉案商业秘密“稠化剂配方”采用代码制管理。即原料从入厂时就去掉原名称换上特定代码,在实验室和生产车间均使用代码代替原料名称,原材料变成产品后无法分析出原成分。
3. 保密制度、保密清单、定期召开保密主题工作会议等常态化保密措施
通过制度、清单以及开会强调等方式可以彰显权利人企业的保密意愿,使保密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负有保密义务和具体的保密对象,具体的制度规则和执行方式比较多样。例如叶春侵犯商业秘密案【参见(2020)苏041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中,权利人企业制定了《图纸管理规程》,并且在技术图纸上加盖“受控”字样;何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参见(2021)粤01刑终1808号刑事裁定书】中,权利人企业专门制定了技术秘密保密清单,且对各项技术秘密进行分级;曹桂林、任兴平等侵犯商业秘密案【参见(2020)渝0112刑初1448号刑事判决书】中,权利人企业规定技术部每天都要开早会,还要制作会议记录,会上领导多次强调涉案技术信息的重要性,不能外泄,并设置了专门的“品管部”管理核心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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