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三级法院在审理涉及康强相关案件中涉嫌严重违法采信非法证据及渎职行为的严正通告与刑事控告
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员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昌区人民法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并抄送社会公众媒体
控告人:康强
联系方式:[填写有效联系方式]
日期:[填写提交日期]
被控告对象
1. 涉嫌枉法裁判、渎职的司法工作人员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X)鄂民终6171号案承办法官 曾诚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X)鄂01民终2010号案承办法官 李冰城
- 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案承办法官 王奎
2. 涉嫌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民事主体
- 众诚汽车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
- 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湖北分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
一、 事由
控告人康强在与上述民事主体的系列民事诉讼中,武昌区、武汉市、湖北省三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规定,故意采信对方伪造的非法证据,拒不履行调查取证法定职责,作出明显不公的判决、裁定;相关民事主体伪造关键证据、虚构案件事实,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控告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侵害,司法公信力被肆意践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现依法提出严正通告与刑事控告。
二、 基本事实与违法核心
(一) 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三级法院法官故意采信伪造证据,罔顾事实枉法裁判
控告人康强与众诚汽车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的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武昌区法院(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武汉中院(202X)鄂01民终2010号、湖北高院(202X)鄂民终6171号],对方为达到非法赖账、骗取超额赔偿的目的,恶意伪造住院费用清单、夸大伤情诊断结论等关键医疗证据。
前述伪造证据的违法事实,已由武昌区卫生健康局出具的核查情况说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内部存档病历等材料予以佐证,证据确凿充分。
但三级法院承办法官对此视而不见:
1. 武昌区法院承办法官王奎,在一审中对该明显伪造的证据未依法审查排除,反而将其作为定案核心依据;
2. 武汉市中院承办法官李冰城,在二审程序中未履行事实审查法定职责,直接维持一审错误判决,放任非法证据效力延续;
3. 湖北省高院承办法官曾诚,在再审(或相关审判监督程序)中,无视控告人提交的证据伪造佐证材料,以“谁主张谁举证”为由驳回控告人合法诉求,实质上将伪造证据合法化,纵容虚假诉讼行为。
上述裁判行为绝非“事实认定分歧”,而是违背证据裁判原则、公然践踏司法公正的枉法裁判行为。
(二) 物业服务纠纷案中,承办法官拒不履行调查取证职责,程序违法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控告人康强与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湖北分公司的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案号:武昌区法院(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对方辩称“康强擅自进入封闭场所”“驱离行为合理合法”,却又自相矛盾地主张“未实施强制驱离”。
为还原案件真相,控告人向法庭提交了关键监控视频的存储地点、调取线索,并依法书面申请法院调取该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主动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但承办法官王奎在收到明确调取申请及线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调查取证职责,直接以“控告人举证不能”为由作出不利判决,导致案件核心事实无法查清,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与职务渎职。
(三) 行政诉讼中,武昌区法院违法裁定不予立案,剥夺控告人法定诉权
控告人因相关民事纠纷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针对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依法提起三起行政诉讼。武昌区人民法院在未对起诉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剥夺了控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三、 控告主张与法律依据
(一) 对民事主体提起刑事控告,请求立案侦查
1. 控告众诚汽车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湖北分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涉嫌虚假诉讼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中,两公司伪造医疗证据、虚构案件事实,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2. 控告相关人员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对参与伪造医疗文书、篡改证据材料的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求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积玉桥派出所、珞珈山派出所等涉案行为地公安机关)对上述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
(二) 对涉案法官提起渎职控告,请求启动问责与调查程序
1. 请求追究涉案法官徇私枉法罪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作出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请求检察机关对曾诚、李冰城、王奎三名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立案侦查。
2. 请求启动司法问责与纪检监察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昌区人民法院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三名法官的违法审判、渎职行为启动问责程序,作出纪律处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人。
(三) 要求纠正错误裁判,保障控告人诉讼权利
1.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基于非法证据作出的全部错误判决、裁定,对系列案件再审改判;
2. 请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昌区人民法院违法不予立案的三起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责令其依法立案审理,保障控告人法定诉权。
四、 严正声明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执掌司法权的“守门人”。本案中,三级法院承办法官将伪造证据奉为定案依据,将法定程序视同虚设,不仅严重侵害控告人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挑衅,对全社会司法信仰的沉重打击。
控告人康强坚信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在此郑重声明:绝不接受基于非法证据的任何错误裁判,必将穷尽一切合法途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直至正义得以伸张。
控告人已整理全套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系列案件判决书、裁定书原件;对方伪造证据的比对材料;武昌区卫健局、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据核查说明;证据调取申请书及法院签收记录;行政诉讼不予立案裁定书等,前述材料均已备存,可随时向相关机关提交。
特此通告并控告!
控告人(签字捺印):康强
日期: 2025年XX月XX日
附:证据材料清单(共X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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