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点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受贿,在纪检文书中归类为:违反组织纪律+涉嫌犯罪问题。
在企业经营等方面受贿,在纪检文书中归类为:涉嫌犯罪问题。
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贿赂的涉嫌受贿犯罪行为,是否还需在违反组织纪律部分予以体现?
作者:钟纪晟,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10/23
问: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贿赂的涉嫌受贿犯罪行为,是否还需要在违反组织纪律部分予以体现?具体该如何表述?
答:违法必先破纪,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首先应用纪律尺子衡量,该行为违反的是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因此应将其放在审理报告“违反组织纪律”部分表述,将收受财物的问题作为情节一并表述,并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组织纪律的相应条款(2023年《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2018年《条例》第七十六条或者第七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2018年《条例》第二十七条)。同时,在涉嫌违法犯罪问题部分也予以简要表述。这样处理,有利于充分体现纪律审查特色,强化纪律权威和作用,产生更好的纪律效果。
关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执纪审理有关问题研究(节选)
钟纪晟,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1/26
三、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分类和表述问题
用人腐败问题破坏的是政治生态,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严重带坏社会风气,是监督执纪重点,因此拟对受贿行为区分是否属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表述。其中,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用纪律尺子衡量,该行为首先“破”的是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反了组织纪律,因此将其放在审理报告“违反组织纪律”部分表述,将收受财物的问题作为情节一并表述,并适用《党纪处分条例》违反组织纪律的相应条款(2023年《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2018年《条例》第七十六条或者第七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2018年《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原则上放在审理报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改为“涉嫌犯罪问题”)部分表述,并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2018年《条例》第二十七条)。这样处理,有利于充分体现纪律审查特色,强化纪律权威和作用,产生更好的纪律效果。
法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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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纪法思享”,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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