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手了一桩缅北诈骗案的辩护工作,家属来签委托合同时,约定付款分三期:签约付一笔,七天后付一笔,余款一个月内结清。合同里也写明了,若甲方违约,律师有权暂停辩护工作。
签约支付部分费用后,家属违约未按期付费。依约我可以暂停工作,但本周二,我还是应嫌疑人本人的请求,去看守所会见了一次。
没想到这次会见结束后,家属反而提出更过分的要求:“先把后面的事办完,我们再付余款。”
我当然拒绝了。
合同是自愿签的,律师的服务也没有瑕疵。如果真觉得律师失职,大可以按约定解除协议、更换律师。既然选择了委托,却又想毁约,连基本的契约精神都没有,叫我如何相信后续会付费?
那么,刑事案件能不能“先办事后付费”呢?
民商事案件确实可以,法律允许风险代理,分“半风险”和“全风险”。半风险是前期收一部分,余款和结果挂钩;全风险则是前期不收,全部费用取决于胜诉或执行回款。
但刑事案件不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禁止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
然而,“先办事后付费”不一定等于风险代理。风险代理的核心是与结果深度绑定,如果只是约定“服务结束后付费”,而不挂钩判决结果,那成就条件是时间而非结果,严格来说并不算被禁止的风险代理。
举个例子,家属委托律师办取保,约定取保手续办完即付某金额。这里的条件是“服务结束”,这是一个必然到来的时间点,而非胜负难料的结果。所以,理论上刑案中附加确定条件的后付费模式,并非绝对不行。
理想的状态或许是,客户需要律师时,律师不计报酬全力相助;待案件结束,客户根据律师表现、案件结果及自身经济情况,主动酬谢。但这终究只是理想。
现实中,一旦结果不如人意,客户很可能就不想付钱,或只想付一部分;即便结果很好,客户也可能觉得“律师没做什么”“钱赚得太容易”,再借着“朋友介绍”的名义压价。不管是否少收律师费用,犹如吃了依托答辩一样难受。
有人会说,那你可以起诉啊。
但起诉本身也有风险,执行难是现实,耗时耗力之后,钱能不能拿回来还是未知数,法院执行风险告知书说得清清楚楚,法院也不敢给你保证办案结果,何况律师。
先收费,后办事,其实是普遍的商业规则,律师行业概莫能外。
有人担心先付费没保障,但后付费对律师的保障又在哪里?是有抵押财产吗还是有保证金,不可能是信任吧。
事成之后人走茶凉,兔死狗烹,远走天涯,律师去哪里找说法?
相比而言,律师身后有律所、有律协、有司法局,如果服务有问题,客户完全可以投诉,律师是跑不掉的,必须接受监管。
委托律师始终是客户自主的选择。没有人强迫你必须请律师,也没有人强迫你必须请某一位律师。
每年全国刑事案件超百万件,但当事人自己聘请辩护律师的比例,估计不到三分之一。经济条件困难、案件量刑较轻的当事人,往往不会请律师。真正决定委托的客户,通常经济条件允许、重视当事人、并且相信律师的作用。
客户拥有充分的选择权,可以选择专业律师或普通律师,本地律师或外地律师,高价或低价律师;也可以分阶段委托,或中途更换律师。甚至在开庭时,当事人依然有权更换辩护人。
法律服务本质上是双向选择。谈得拢,就合作;谈不拢,彼此可以另作选择。律师并没有“趁人之危”的条件,也请不要轻易考验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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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师,贵州省市律协委员,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等案件。l55 99l8 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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