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司法实践,无嫖娼人员口供但其他证据充分的卖淫案件,仍可作出行政处罚,核心是需构建完整证据链。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明确:无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作处罚决定。需满足三要求:证据链涵盖“主观合意、金钱交易、行为实施”;证据间无矛盾、排除合理怀疑;收集程序合法。
二、典型案例
1.山西 李某案(2019):李某与卖淫女共处足疗店房间,现场有避孕套、内衣,卖淫女供述谈妥500元嫖资,李某否认但无合理解释。法院以“物证+供述+执法记录+场所涉黄史”认定证据链完整,维持500元罚款。
2. 成都刘某案(2025):刘某向陈某转账1万元(备注“路费资助”),双方共处被查,但警方无聊天记录、现场物证等佐证。法院以“缺乏性交易合意证据”撤销处罚。
三、关键证据链要素
1. 主观合意:聊天记录(“包夜”“服务费”等关键词)、涉黄场所价目表/暗语、工作人员证言;
2. 金钱交易:转账金额与当地嫖资行情吻合(如深圳2300元/次、云南150元/次)、转账后短时间分拆给卖淫女、现场现金/记账本;
3. 行为实施:避孕套、体液检测、监控记录(共处时长/举止)、DNA鉴定;
4. 程序合法:单独受案登记、处罚前权利告知、关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
四、实务要点与维权
1. 证据审查:需排除“误入场所”“正常按摩”等合理怀疑,仅单份供述或转账记录,不得定案;
2. 维权策略:要求警方出示场所价格、交易记录等证据,核查受案/询问程序合法性,可申请电子数据、生物证据鉴定。
无嫖娼人员口供不影响处罚,但需证据严密。公安机关需通过多类证据闭合逻辑,法院审查严格;被处罚人可从证据关联性、程序合法性入手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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