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10000667776632W)在某公司2023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在法律意见书中就委托人部分事项不符合证监会规定的情形予以说明,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以下简称《律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是核查验证不够规范,个别访谈笔录未注明谈话对象拒绝签名的情况,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律所执业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是工作底稿制作不规范,部分工作底稿未注明来源,不符合《律所执业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
依据《律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按照本决定书要求切实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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