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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关键,也是辩护工作需重点关注和剖析的核心。交通运输安全关系社会正常运转和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工具被破坏引发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后果会波及众多不特定人群,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在实际案件中,判断破坏行为是否危及交通运输安全,是确定是否构成该罪的重要依据,也为辩护工作提供了空间。这一判断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从不同角度细致分析。
一、破坏行为与运行安全的直接关联性
破坏行为与交通工具运行安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侵犯交通运输安全客体的首要因素。
例如,破坏火车制动系统影响刹车功能,增加事故风险,与火车运行安全直接相关;若行为人仅破坏交通工具上与运行安全无关的附属设施,如飞机上的乘客座椅、装饰灯具等,虽属破坏行为,但未对飞行安全造成直接威胁,不能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辩护时,辩护人可详细分析破坏行为具体情况,结合专业知识和证据,论证破坏行为与交通工具运行安全无直接关联,否定对交通运输安全客体的侵犯。
二、危害程度和发生危险的可能性
破坏行为对交通运输安全的危害程度和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是判断侵犯客体的关键要素。
若破坏行为针对交通工具关键部件,但破坏程度极轻微,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不能认定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例如,行为人在汽车轮胎上扎了个小洞,正常行驶时不影响轮胎性能和车辆安全,车辆仍能安全行驶,因危害程度低、发生危险可能性可忽略不计,不能认定侵犯交通运输安全客体。
相反,若破坏行为看似轻微,但结合交通工具运行环境、行驶速度等因素,存在较大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则应认定对交通运输安全构成威胁。如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轮胎被破坏后,即使小损坏也可能因车速高导致爆胎,引发严重事故,需充分考虑破坏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发生危险的可能性。
辩护人在辩护时,需运用专业技术分析、模拟实验结果和类似案例对比等方式,客观准确评估破坏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为当事人争取有利辩护结果。
三、使用状态对客体侵犯的影响
交通工具的使用状态对判断是否侵犯交通运输安全客体很重要。只有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才可能直接威胁交通运输安全,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正在使用”包括实际运行和随时可投入运行的待命状态,如停在机场跑道准备起飞的飞机、停靠站台即将发车的火车,虽暂时静止仍属正在使用。破坏这类交通工具可能构成犯罪;反之,破坏已报废、停用或未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因不影响现实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犯罪,如破坏汽车修理厂内已报废的汽车。
辩护人处理案件时,要核实交通工具使用状态,收集使用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工作人员证言等证据,证明其被破坏时是否正在使用,为辩护提供依据。
北京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刑事辩护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等领域,全国办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办理。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胡瑞律师善于把握案件核心要点,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通过证据梳理与调取、法律研究论证、积极沟通协调等全流程工作,化解复杂案件中的核心争议,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或轻判等有利结果。始终秉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信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专业能力,深受委托人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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