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四川市场监管系统牢固树立和践行“监管为民”核心理念,有效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其中,部分案件因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或后果,被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某企业服务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
在成都市2025年廉洁中介建设行动中,该局发现该公司未在登记注册地办公。经查,该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材料,其行为违反《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该局对其罚款5万元。
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技术公司生产经营质量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6月30日,该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关于该公司生产日期/批号为2024年10月10日的复合肥料氧化钾的质量分数项目抽检不合格的检测报告。经核实,其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7月8日,立案调查。经查,其涉案批次复合肥料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0日,生产数量2吨,全部按照700元/吨(成本597.50元/吨)销售至重庆市永川区某饲料经营部,违法所得205元。
2024年8月21日,该公司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属于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但非主观故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结合《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打分结果,9月4日,该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205元、罚款2450元。
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省某农业公司
销售侵犯“巫山脆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6月29日,该局接到举报称,该公司在抖音直播间销售的李子涉嫌侵犯“巫山脆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7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其无法提供“巫山脆李”商标授权证明,且未有举报中所称产品。经查,其在重庆市巫山县某村民处购入涉案李子2500斤,案发时该村民与其均未取得“巫山脆李”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授权,实际成交513单,销售金额14700元;后续发生退款179单,退款金额4281.9元,违法经营额10418.1元。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下架侵权商品,及时消除违法影响,且其产品实际来源于巫山地区,主观上对地理标志使用规范认知不足导致违法,综合其行为性质与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2000元。
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4月1日,该局根据线索对该公司位于李家镇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储存并销售散装豆腐干,但现场仅能提供《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无法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调取食材配送单,证实当事人在2月24日至3月20日,曾多次向县域内某单位食堂销售豆干、魔芋等散装加工食品,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其违法所得1765元、罚款9000元;对采购其食材的某单位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留样义务及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同时,积极指导其完成整改并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帮助其实现规范经营;指导某单位食堂全面完善食品留样、进货查验及供应商管理制度,有效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金堂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白酒案
1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河北唐山市开平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前往该公司检查,发现其定制酒台账中存在一条“军旅酒”生产记录,显示2023年5月8日至9日累计调进1000瓶,全部销售给杨某,库存为0。经查,该批“军旅酒”系该公司业务员李某联系的客户杨某要求定制生产,仅提供酒水及灌装服务,包装、酒瓶及瓶盖由杨某提供,协商价3.8元/斤、灌装费0.5元/瓶,货值金额4300元。该公司生产的“军旅酒”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确认涉案产品相关资料,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4月25日,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同时,另一部分案件则因符合法定条件,被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州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1月6日,该局收到省市场监管局转办的“抽查泸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视频,发现未按强制规范要求检查车辆底盘部件等问题”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经查,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510xxx号)依据的标准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该标准规定涉案报告中,小型面包车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最少检验时间为40秒,其只有32秒,且该检验是检验当时车辆的状态,不能复核,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给予处罚。
经查询,该公司无相关违法记录,属于初次违法,同时随机调取其他同型车辆底盘部件检查视频,发现均按标准进行检验,说明不存在主观故意,事后及时进行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第七条,该局决定对其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营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营山县丰产乡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化妆品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6月5日,该局收到投诉,随即启动现场核查+维权帮扶工作机制,组织执法人员到丰产乡某超市经营场所检查,现场扫描被投诉的同款洗发露包装背面的二维码出现“宝洁会员放心购”小程序,显示该产品为假冒产品或过期产品,扣押“飘柔双效清爽去屑洗发露”21瓶,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飘柔”洗发露的生产企业)鉴定为非公司产品。检查中,面对当事人的抵触和不安情绪,执法人员耐心讲解法理、事理、情理,说明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经查,该超市共购进“飘柔双效清爽去屑洗发露”27瓶、售出6瓶,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鉴于当事人系销售不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不予处罚。案后,执法人员深入超市进行回访,宣讲法规政策,指导当事人依法合规经营。
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英县某食品加工坊未经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案
3月29日,该局12315平台收到投诉称,该加工坊网店中商家公示的证照信息中显示仅有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无销售散装的资质证明。经查,该加工坊办理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均无散装食品销售项目。截至案发时,其从广汉市某食品公司购进“散称蒟蒻果冻”50件共2000斤,支付货款2800元,在拼多多“某农产品”网店中共交易371次、销售1680斤、金额6904.8元。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
鉴于在调查中,其积极配合、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及时作出整改,该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七条第(三)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教育。
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宣汉某天然气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垃圾处理费案
4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用户“某养老中心”“某光荣院”缴费折上显示收取了垃圾费。经查,2018年4月26日至今,其依据《关于印发宣汉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但该文件第六条规定敬老院、光荣院免缴。其间,其收取“某养老中心”“某光荣院”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9962.4元。6月3日,其将多收的9962.4元全部退还;6月9日,其提交宣汉县财政局出具的关于2018年至今县财政未向该公司支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手续费的证明。
鉴于其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7月8日,该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 |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编辑 | 李星彤
校对 | 聂行
责编 | 张可
审核 | 李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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