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于12月29日发布公告,明确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事项,新规定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内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相关广告和宣传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该比例的部分,允许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扣除。
对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若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其当年销售收入扣除限额比例内的支出,可以选择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按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接受归集的一方,在计算本企业扣除限额时,可不将这部分归集而来的费用计算在内。
公告特别明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公告的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届时,现行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将同时废止。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为AI基于第三方数据生成,仅供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
本文源自:市场资讯
作者:观察君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