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高校人事处工作人员在网上提出一个案例,某高校教师(系某国家级项目的真实参与人),在职称申报时,从项目负责人处取得并使用了被告知为官方最终版的结项材料。
该材料中的名单被第三方擅自篡改,导致与原始名单不符。该教师对篡改行为毫不知情,篡改后其名次降低受损失、无主观故意,且已履行了向项目核心成员核实的合理审慎义务,亦未通过该次申报获利。
现在需要对该教师处罚,一种方案是直接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另一中方案按照学校文件暂停三年职称申报资格。如何看待该事件呢?
网上有一句话,是对高校人事处的评价,供你参考“人事处不干人事”。这话说明什么呢?说明人事处不受人待见,2024年底江苏某大学人事处处长为什么会被打?难道人事处长心里没有点数吗?
当把事情弄得天怒人怨时,必然会遭到反噬。之所以说这么多,就是为了说明有时候执行政策的时候,要带点温情。如果都是机械地执行政策,那么和AI没有任何区别;既然和AI没有区别,你离下岗也就不远了。
题目中提到“某高校教师(系某国家级项目 的真实参与人),在职称申报时,从项目负责人处取得并使用了被告知为“官方最终版”的结项材料 。后经发现,该材料中的名单被第三方擅自篡改,导致与原始名单不符”。
如果该教师为了评职称想要修改参与人顺序,应该要提高参与人的名次,这样才对他更有利。而不是降低名次。正如你所说,该教师无主观故意,对该事件毫不知情,没有在修改参与人顺序事件中获利,甚至还要承担损失。
职称的事情,是关乎高校教师切身利益的事情,基本上所有人都会关注,所以处理起来就更要慎重。谁会在职称评审 时,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呢?
其实,还有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职称申报时,从发通知到提交材料的时间非常紧张,需要准备的材料很多,有时候会难免存在材料准备不充分,没有时间仔细校对问题?也许有人会说,为什么不提前准备材料呢,因为每年提供的材料不一样,要求不一样?这就得问人事处了,职称评审是一个常规性工作,为什么不提前一点发通知呢?
题目中提到的案例,基本上准备材料的老师都会默认不出问题的,但最终该材料提供的材料确实出问题了,出问题也只能认了。这种事情对于大多数高校的人事处而言,处理方案也是比较简单的,提供了不一致的材料,那就取消当年的职称申报资格即可。
你同样作为人事处的工作人员,居然还提出“法律衔接问题:职称文件中停评3年等规定处理,其性质是否属损益性行政行为 ?”这种做法就太过分了,根本体现不了一点的温情。
因为和人事处的人打交道不多,也没有在人事处那里遇到不开心的事情,所以网上对人事处评价的话“人事处不干人事”体会不够深刻,但看了你的题目,算是彻底理解这句话的含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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