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关于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结合大理州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动适应房地产供求关系变化
(一)新建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县(市),暂停城镇住宅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通过“以购代建”筹集房源,拆迁安置房通过货币、房票等方式筹集房源,不再新建。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户型比例可适当放宽,原则上单套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43平方米。
(二)新建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在18—36个月的县(市),按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相关要求,盘活多少供应多少城镇住宅用地,通过“以购代建”筹集保障性住房和通过货币、房票方式筹集拆迁安置房的房源比例不应低于50%。
(三)新建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在18个月以下的县(市),可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结合实际多渠道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房源。
二、充分释放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需求
(四)在全面落实“四取消四降低”的基础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进一步优化大理州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区域范围标准。上述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15%。
(五)加大购房补贴力度,对符合《云南省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补贴公告》且已领取省级补贴的购房人,州级叠加给予省级补贴额度30%的补贴,鼓励大理州重点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发放购房补贴。2026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时间止,各县(市)对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发放购房补贴的,州级按实际发放金额的20%对县(市)给予奖补。县(市)补贴方案报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州财政局备案。
(六)非项目所在地户籍人员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或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商业用地居住型项目),凭不动产权证、预告登记证明或网签备案合同,由各县(市)市落实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办理子女义务教育入学事宜。
(七)继续强化旅居大理城市营销,加大对康养旅居类项目支持力度,经项目开发主体承诺,并经县(市)政府确认,项目外销(州外,下同)占比高于35%(大理市高于45%)的,在满足其他规划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可按商业场所标准配建机动车泊位(0.7个/100平方米)。实际外销占比未达到承诺比例的,须按一般项目补足车位数,项目内无法补足车位的,应结合所在片区公共停车位的规划建设需求,对不足车位进行异地配建(具体配建办法由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并报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项目内销占比超过65%(大理市超过55%)即启动补足或配建。上述内容应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支持房地产项目转型发展康养产业,在康养公司注册、资产交易、土地供应、规划及工程许可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成功转型后纳入重点康养项目清单,银行机构应最大限度满足融资需求。
三、用好用活用足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
(八)合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单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9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20万元;缴存人家庭购买星级新建绿色建筑住房和绿色生态小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同时与多子女家庭上浮比例和高层次人才上浮比例可叠加计算。
(九)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放宽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认定时间;优化购房“代际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款“又提又贷”;优化灵活就业人员提取公积金条件。
四、加强金融存贷双向管理
(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创新个人住房信贷模式,面向无房青年、旅居等群体推出匹配度更高的特色住房金融产品,更好满足多元化住房信贷需求。
(十一)持续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扩围增效,实行主办银行制,分批次、分区(组团)开发的项目,可优化缩小融资单元,降低项目资本金压力。根据商业银行支持“白名单”情况,州、县(市)分级落实公积金、住宅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及其他对公存款的双向调节。
五、全面加强房地产项目管理服务
(十二)房地产开发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企业总部或其他投资人履行投资人责任,项目开发公司依法行使独立法人权利。项目交付前,严禁投资人和项目开发公司抽调项目销售、融资等资金,严禁抽逃出资或提前分红。
(十三)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准入管理,加强注册资本、项目资本金审查,加强企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常态化退出机制,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确定资质核准和延续具体条件。
(十四)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严格项目命名审批管理,强化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项目资金封闭管理使用。健全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安心购房一件事全链条服务,实现网签备案、购房资金入账、验房收房等环节“一码通办”。
(十五)严格预售监管,稳步推动现房销售。申请预售单元的工程形象进度须达到正负零以上,且土地不存在抵押或抵押已解除,各县(市)在这一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预售许可条件,不得降低。支持开发企业按栋划分预售单元,预售许可网签备案套数低于65%的,暂停受理新的预售许可。加强对《大理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宣贯,做好预售资金用款额度和批次的指导服务,缓解项目建设资金压力。
(十六)坚持依法治国、民生第一,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诚信履约原则,支持属地“一楼一策”分类化解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鼓励各地采取容缺承诺、委托第三方出具相关报告等方式积极推动历史遗留问题化解,鼓励各地大胆深化容错纠错工作机制,加快风险出清。
六、有序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十七)签订租赁协议、按月或年向特定人出租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的普通租赁,属于非经营性住房租赁行为,适用《住房租赁条例》。加强出租住房管理,出租房屋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单个房间租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除外),且租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十八)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持运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健全从业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机制。依法登记的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范围应载明“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对规上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十九)完善住房租金监测,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公布州内城市(含县城)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强化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二十)搭建管理服务平台,不断优化租赁合同备案、住房信息管理、统计监测等管理与服务,并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管、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七、积极谋划稳妥推进城市更新
(二十一)坚持“近期排危,中期更新,长期提升”,根据城市体检成果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有效衔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要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城市安全运行、功能完善、环境提升为主线,以经济、技术可行性为关键,以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抓手,在混合用地设置、建筑功能兼容、使用权变更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盘活建成区存量资产,持续激活城市低效空间,促进城镇住房供给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实现职住动态平衡。
(二十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产权人为主体”,稳步开展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城中村改造,加强历史文化和城市记忆保护。支持老旧住房业主和产权人自主决策、自主组织、自主出资、自主分配进行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定制“一户一策”,并对此类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二十三)加快推动既有小区供水、供电“合表”改造和资产移交,实现智能抄表到户。简化审批流程,支持既有小区在满足规划、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利用公共空间规划建设车辆充电设施和加装电梯。
(二十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区域,应聚焦群众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停车位配比、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下限。加快推进为符合条件的停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充分盘活既有停车位资源,鼓励内部停车位对外开放。
(二十五)鼓励利用旧厂房、仓库、闲置校舍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文化旅游、医养、体育等旅居项目,用地主体可按相关规定向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八、加力推动“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建设
(二十六)落实《住宅项目规范》,编制《大理州“好房子”设计导则》,因地制宜支持高品质住宅建设,注重与地方特色风貌结合。鼓励商品住宅项目实行全装修成品交房。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第四代住宅”项目户属空中花园不计容积率。丰富居住空间形式,满足居民宽敞明亮居住需求,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43平方米的住宅,可在起居室(厅)设置一处挑空空间,挑空部分不大于两层层高,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套型建筑面积的25%且不大于50平方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超出部分按2倍计算容积率。
(二十七)严格限制超高层住宅建筑,鼓励高层建筑地面首层建设开放空间,敞开空间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鼓励建设新型抬板小区,拓展高品质公共空间。可在小区场地内设置风雨连廊,将相互独立的建筑物或将建筑物与小区内广场、游园等公共空间相互连接,连廊不封闭且宽度不大于3米的,不计入容积率。新建住宅小区首层以通透式围栏或绿篱设置室外专有庭院的,不计入地块建筑密度,以绿篱方式分隔的,庭院绿地面积可计入地块绿地率。
(二十八)鼓励建设开放式小区,畅通街区之间的“毛细血管”。开发项目绿地率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在临近其用地红线外投资建设供市民自由使用的不少于150平方米公共绿地、广场的,经规划、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可给予建设的公共绿地、广场面积不超过3倍(城市更新项目不超过5倍)的容积率奖补。
(二十九)新建小区须按规范配建车辆充电设施,须满足供电、供水、供气等智能抄表到户条件。
(三十)落实《大理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及项目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完善社会工作部门、街道社区、行业管理部门协同联动的监督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业委会(物管委)、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新模式,持续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加强完整社区建设,构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支持小区配建的卫生室、养老托育等服务机构嵌入社区便民服务设施,与现有服务设施统筹兼顾,共建共享。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本《意见》内容与大理州已出台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应根据本意见和实际情况及时细化落实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
来源:大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陈琳玲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二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四十三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