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迎春,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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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各个环节设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得特别注意。以下是针对各个时间节点的分类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一、 仲裁时效规定
事项
期限
计算起止
法条及解释依据
一般仲裁时效
1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调解仲裁法》第27条
时效中断
重新计算1年
因向对方主张权利、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调解仲裁法》第27条
时效抗辩时机
仲裁期间提出
【新规】当事人在仲裁期间未提出时效抗辩,在诉讼阶段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新证据)。
《司法解释二》第20条
拖欠劳动报酬
存续期不受限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工资欠条起诉
3年
劳动者持欠条直接起诉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适用3年诉讼时效。
《司法解释一》第15条
二、 调解程序与特殊给付期间
事项
期限
依据
调解达成期限
15日
收到调解申请后15日内未达成协议,当事人可申请仲裁。
《调解仲裁法》第14条
支付令救济
协议约定期限
达成调解协议后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调解仲裁法》第16条
三、 仲裁受理与程序衔接期间
事项
期限
依据
受理决定
5日
仲裁委收到申请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调解仲裁法》第29条
送达与答辩
5日+10日
受理后5日内送达副本,被申请人应在10日内答辩(不答辩不影响审理)。
《调解仲裁法》第30条
直接起诉例外
虽仲裁逾期,但因送达延误、评残结论待定、启动鉴定等正当理由,法院不直接受理起诉。
《司法解释一》第12条
四、 审理与裁决期间
事项
期限
依据
庭前准备
提前5日/3日
开庭5日前通知;延期开庭应在开庭3日前提出。
《调解仲裁法》第35条
一般裁决期限
45日
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
《调解仲裁法》第43条
裁决延长期限
15日
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总计不超过60日。
《调解仲裁法》第43条
逾期裁决起诉
超过最长60日
逾期未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仲裁法》第43条
正常起诉
15日
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调解仲裁法》第50条
五、 终局裁决与救济期间
事项
期限
依据
终局裁决认定
金额标准
单项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裁决。
《人社部发〔2022〕9号》第10条
混合型裁决
同一裁决包含终局和非终局事项,或者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按非终局处理。
《人社部发〔2022〕9号》第11条
劳动者起诉
15日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调解仲裁法》第48条
单位申请撤销
30日
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30日内。
《调解仲裁法》第49条
程序冲突处理
优先起诉
劳动者起诉且单位申请撤裁的,中院不予受理撤裁申请(由基层法院一并审理)。
《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六、 要点总结
1年:仲裁时效,切记不得超过。
5日:是仲裁委最常见的程序流转节点。
15日:是调解期限、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关键期限。
45+15日:构成了劳动仲裁案件审理的最长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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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条参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
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第十条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七)第二倍工资;(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第十一条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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