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基本情况:
近日,晋江市金井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服装公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该服装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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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基本情况:
近日,晋江市金井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酒店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该酒店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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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江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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