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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5年第十二期“行政审判讲堂”,最高法行政庭针对工伤保险领域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其中明确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新发生的费用”的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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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解读:“新发生的费用”到底包含哪些?
一、职工因工受伤的情况
只有在补缴社保后,新产生的以下费用,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补缴后新产生的治疗、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3.辅助器具配置费(比如轮椅、假肢等,补缴后配置的);
4.生活护理费(补缴后产生的护理费用);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补缴后开始发放的部分);
6.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必须是补缴后解除合同才有的)。
这里要特别提醒: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发生后就确定的待遇,属于补缴前的费用,哪怕伤残等级是补缴后才鉴定的,这笔钱也得用人单位出,基金不承担。
二、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
如果职工因工死亡,补缴社保后,工伤保险基金只支付“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就是补缴后开始发放的那部分抚恤金,之前的费用还是由单位承担。
特殊情形:工伤后30天内补缴,算“补缴”还是“正常参保”?
有企业会说:“我是在职工入职30天内补缴的,按照规定,入职30天内参保都合法,这不算补缴吧?” 其实没这么简单。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该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但如果是发生工伤后,才在这30天内去参保缴费,不能直接算“正常参保”,得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比如当地社保参保政策、单位以往的缴费习惯、是不是故意等工伤发生后才去参保等。如果能认定是“补缴”,那还是要按前面的规则来;如果是正常参保流程内的,才可能按正常工伤待遇处理。
工伤后补缴社保常见情形:
情形1:工伤后补缴社保,想让基金承担全部费用?不行!
王某在某建筑公司上班,公司没给她缴社保。2024年3月,王某施工时摔伤,鉴定为八级伤残。4月,公司才补缴了社保和滞纳金。后来王某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社保部门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发生时就应承担的责任,属于补缴前的费用,基金不承担,最终判决公司支付这笔费用。
情形2:职工死亡后才参保,想钻政策空子?更不行!
李某是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2022年6月工作时突发疾病去世,视同工伤。公司在他去世当天下午才办理参保登记,之后又补缴了费用,想让基金支付待遇。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死亡后,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此时参保无效,工伤保险基金不承担任何费用,所有待遇都由公司支付。
情形3:自愿放弃社保,工伤待遇谁承担?
某公司司机王强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后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并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以为有声明书即可免责,但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
这个案例明确了一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总结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阿宇制作了“新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区别表,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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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参考资料来源: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第十二期"行政审判讲堂"(总第二十二期)答疑环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现场解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提问。(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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