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也算是跟上技术潮流了——
【法官从未这么无语过!#】法官从未这么无语过!近日,@极目新闻 记者了解到,大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时,原告董某提交的证据照片中赫然带有“豆包AI生成”的水印。 原来,2024年5月,李某与熊某签订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后半年租金须于2025年3月前付清。租期届满后,因熊某未支付后半年租金及水电费,李某将其诉至大悟法院,并委托女儿董某代理诉讼。庭审中,李某未能提供熊某欠缴水电费1110元的有效凭证。董某则当庭称熊某系该房屋首位租客,所有水电费均由其产生,并承诺庭后补交租期前后水电表照片作为佐证。
然而,董某庭后提交的照片中赫然带有“豆包AI生成”的水印。 承办法官进一步核查发现,董某关于水电表使用情况的陈述前后矛盾:起初声称水电表为单独使用,后在追问下又改口承认“一梯两户”共用同一水电表。面对法官质询,董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伪造了证据,并向法庭补交了真实照片。
承办法官当即对董某进行了严肃的法治教育,明确指出利用AI技术生成照片作为诉讼证据,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涉嫌妨害诉讼秩序,可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董某在调查中主动坦白、及时纠正错误,大悟法院秉持“惩教结合”的原则,决定以训诫方式处理,督促其深刻认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切实增强诉讼诚信意识。同时,大悟法院对董某提交的伪造证据不予采信,要求熊某支付水电费1110元的诉讼请求亦因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证据是诉讼的基石,更是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任何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于理不容,更是触碰法律红线、扰乱司法秩序,于法难容。诉讼当事人若遇举证困难,应通过委托律师调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正当途径。 极目新闻
这起案件看上去稀松平常,背后所折射出的问题却相当深刻。董某(女)在庭审中承诺补交水电表照片作为证据,却提交了带有“豆包AI生成”水印的伪造照片。大悟县法官当庭识破这一伪造行为,并发现董某的陈述也存在前后矛盾之处。面对质询,董某最终承认伪造证据,补交了真实照片。基于其“主动坦白、及时纠正错误”的情节,法院最终仅以训诫方式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从法律条文看,司法系统对伪造证据行为有着严厉的处罚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处罚的裁量空间却是比较大的,这也为选择性司法创造了条件。
比如在本案中,大悟县法院就基于“惩教结合”的原则,选择了最轻的训诫处理。这种处理方式虽然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却再次引发了公众对惩戒力度与社会效果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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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不上秤没有四两重,一上称千斤都打不住。因为技术便利非但不该成为司法宽宥的理由,反而应该加重处罚才对。
因为这几年随着AI技术普及,伪造证据的门槛已经大幅降低了,以前还要精通PS技术,现在随便哪个AI都能轻松搞定。所以司法系统更应该加强震慑,防止“破窗效应”的出现。
如果伪造关键证据仅仅被“训诫”处理(别看这个词高大上,说穿了就是批评,谁从小到大还没被批评过呢),却无需付出实质性代价时,这就是在向公众传递一种严重错误的信号。
而且后果谁都能想象出来,这个案件曝光后,下次其他伪造者就会记得去除掉AI水印,使那些伪证更难被识别出来。
当前,深度伪造技术所生成的高度逼真的虚假内容,已经给司法鉴别带来了巨大挑战。有关部门固然正在加强技术部署、提高识别能力,但根本之策还是在于强化法律威慑,不搞重罚,就批评几句,保证下次还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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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又要说到合订本了,在司法裁量中,性别因素始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本案中,董某作为女性当事人,获得了最轻的训诫处理,这无疑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平等的质疑。
纵观以往其他男女对比的案例,性别明显成为了成为司法裁量的潜在因素。一方面,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对女性犯罪者相对宽容的现象;另一方面,社会对“女性弱者”的刻板印象也会在无形中影响司法判断。
当法院指出“鉴于董某在调查中主动坦白、及时纠正错误”而从轻处罚时,我们不得不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同样的情节如果发生在一个男性身上,是否也会获得同等的宽大处理呢?你问我的话,我只能说合订本要多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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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早就告诉我们了,同样类似的犯事,男性往往面临更严厉的处罚,而女性则更容易获得“惩教结合”的宽大处理。这种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不厌其烦地展示也是为了告诉大家,很多时候遇到了就是遇到了,没办法就是没办法。
当然,本案其实重点还是在讲“伪造证据”,犯这一出如果不被严惩,那后续再出一些“模仿犯”,有关部门就只能“受着”了。什么“惩教结合”,说穿了就是喜欢惯着,一次惯就得次次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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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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