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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按照省、市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持续推进“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某公司无证经营中药饮片案
2025年9月26日,我局接到平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霸王十三枪(泡酒料)”含有鹿茸等非普通食品原料。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并对该产品取样送检以甄别定性。根据市局批复意见,该产品实为包含十三种中药材的组方,其中八种属于中药饮片。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5年9月4日至2025年10月28日,通过抖音平台共销售上述产品67单,销售金额共计16155.7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尚未经营使用的中药饮片8种(共计451克),没收违法所得16155.7元,并处罚款37500元。
案例二某化妆品店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
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货架上的4盒“匠心眉眼唇辅助剂”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不能提供该产品的相关购进票据及产品资质证明。通过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化妆品数据库中查询,该化妆品未经备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尚未经营使用的“匠心眉眼唇辅助剂”4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煤厂销售挥发分超标民用散煤案
2025年5月19日,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民用散煤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样品挥发分项目不符合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31.2元、并处罚款3829.68元。
案例四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自身责任案
2025年5月28日,我局接到平台移交线索,反映该公司所属电商网站的用户协议第10条存在不当格式条款。经核查,该条款确实存在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五金工具经销部销售野生动物猎捕工具案
2025年6月25日,我局接到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销售野生动物猎捕夹、猎捕套。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店内存有待销售猎捕夹2个,钢丝猎捕套1副。当事人销售野生动物猎捕工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猎捕夹2个、钢丝猎捕套1副,没收违法所得112元,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六 某水产经销部销售兽药残留超标泥鳅案
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泥鳅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样品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某食杂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正在销售约起海苔8袋,牛板筋3袋,康师傅麻辣牛肉面7袋,麻辣牛肉面14袋,截至2025年6月26日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该法同一条款,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尚未售出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32袋、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八 某百货经营部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打假维权部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电池进行了现场检查。经鉴定,其销售的10粒7号南孚电池、8粒5号南孚电池为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号电池10粒、5号电池8粒,并处罚款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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