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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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高院: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中写到,承包人利润是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那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包含工程款利息和停工损失?
最高院在《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停工补偿费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工程进度款利息和停工补偿费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案涉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停工补偿费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原再审判决判令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第二次补充协议约定的停工补偿费400万元,以及依据案涉三份《工程费用补偿报告》认定的停工补偿费861387元,在性质上均属于发包人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违约对承包人某建设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当时有效的《批复》第三条关于“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此外,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参照当时施行的《建工解释(一)》第四十条第二款关于“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案涉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停工补偿费亦不属于建工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明确优先受偿权范围后,承包人在维权时需精准把握以下要点,避免因范围主张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一)明确诉讼请求,区分权利性质
起诉时应清晰区分“优先受偿部分”和“普通债权部分”:1. 对工程款本金(符合条件的直接费用),主张“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 对工程款利息、停工损失,仅主张“发包人支付该部分款项”,不主张优先受偿,避免因诉求错误被法院驳回。
(二)把握行使期限,避免权利丧失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承包人需在期限内通过诉讼或与发包人协议折价等方式主张权利。需注意,利息和停工损失的主张不受该期限限制,但作为普通债权,需遵守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周军律师提醒,优先受偿权仅涵盖承包人为工程实际支出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直接费用,工程款利息和停工损失均属于发包人违约产生的额外损失,不纳入优先受偿范围。若对受偿范围的界定或证据收集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建工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策略,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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