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阖家团圆的除夕夜,本应是欢声笑语的时刻,广东惠州却上演了一出人间惨剧。
45岁的冷某敏,为了让警方枪毙自己,竟对毫无反抗能力的7个月大的侄女痛下杀手,还挟持亲生父亲要挟警方。
近日,本案一审判决冷某敏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冷某敏杀人和挟持都是为了求死,为啥要判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
冷某敏患抑郁症,且在发病期,为啥仍难逃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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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何犯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两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一罪?
冷某敏的杀人与绑架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侵犯不同的法益,且无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两罪,而非一罪。
(一)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故意杀人行为:
冷某敏杀害其7个月大的侄女,是基于其萌生的杀害侄女的独立犯意,并实施了相应的杀人行为。该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其犯罪客体、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均指向故意杀人这一特定罪名。
绑架行为:
在杀害侄女后,冷某敏又产生了挟持人质从而被警察击毙的新犯意,并实施了持刀挟持其父亲的行为。该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并带有向警方提出要求开枪击毙自己的特定目的,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二)两个行为之间缺乏牵连关系
在刑法理论上,如果行为人的多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一个犯罪是另一个犯罪的手段或目的,且法律或司法实践通常不数罪并罚,则可能按一重罪处理。
但本案中,冷某敏的杀人和绑架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牵连关系:
目的不同:
杀害侄女的目的在于杀害本身;而挟持父亲的目的在于通过绑架人质,要求警方击毙自己。
手段与目的之间无必然联系:
杀害侄女并非实现其绑架目的的必要手段,两者在行为逻辑上相对独立。即使没有杀害侄女,其挟持父亲的行为依然可以独立构成绑架罪。
简单来说,对于这种先后实施、且无牵连关系的数个独立犯罪行为,通常会认定为数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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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何患抑郁症仍判死刑?
冷某敏虽有抑郁症,且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但这绝不能成为其脱罪或从轻的理由:
两次精神鉴定都明确,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通俗讲,他作案时脑子是清醒的,知道自己杀的是无辜婴儿,知道挟持父亲是犯罪,也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提前带刀、挑选时机、反锁房门,每一步都有着清晰的逻辑,并非失去理智无法自控。
更关键的是,他的罪行恶劣到足以抵消所有从宽情节。即便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但为了自己求死,就杀害无辜婴儿,动机极其卑劣;婴儿毫无反抗能力,作案手段却极其残忍;案件发生在除夕夜,社会影响极差。这样的恶行,让任何从轻理由都显得苍白无力,死刑是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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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何漠视生命的罪行都必须严惩
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借口。冷某敏因生活受挫就迁怒无辜,用极端方式逃避现实,不仅夺走了 7 个月大侄女的生命,也毁掉了两个家庭的幸福。
愿这起悲剧能警示所有人:
生命至上!无论遭遇多大困境,都不能突破法律和人伦的底线,否则必将付出最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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