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脑手术做完了,半侧身体不能动,40万的重疾险却不赔。说要等180天之后判定后遗症,大夫都说恢复希望很小,难道要等180天再看能不能动吗?
刘先生的妻子拿着拒赔通知书来找我时,声音里满是焦灼和无奈。
很多人在得重病申请理赔的时候,都会碰到保险公司用“条款时间有限制” “医学结论不清楚”当理由觉得“不赔就是最后的结果”。
今天我们就用刘先生的案例,来分析重疾险“观察期(等待期)内出险遭拒赔”这一常见的理赔争议焦点。面对此类情况,如何凭借专业知识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沟通,从而争取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一个深夜,58岁的刘先生在家看电视时,突然右侧身体发僵,说话不顺畅,家人见状,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送他去医院。经检查刘先生被确诊为“急性脑出血”,医生称病情十分危急,必须立刻做开颅手术清除血肿。
手术颇为成功,不过术后刘先生右边肢体完全无法活动,连最基本的抬手、走路都无法做到,医生称“神经损伤严重,康复的可能性极小”。刘先生家人记起两年前曾为他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脑中风后遗症”在保障范围内,保额达40万,遂赶忙整理病历、手术记录、诊断证明,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等了10天后,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家人又急又怒,缘由是:经核查被保险人术后才30天,不满足合同中规定的脑中风后遗症需确诊180天后还遗留永久性性功能障碍的观察期要求,无法认定后遗症为永久性的,因此不予赔付。
亲属多次跟保险公司沟通:医生都说康复希望很小了,难道非得等到180天,看着他不能动才给赔偿吗?
但保险公司从头到尾都拿合约条文来说事,坚持得满180天。
看到刘先生每天只能躺在床上,后续康复还需要很多钱,家人陷入了维权的困难。后来经病友推荐找到我,想知道“不满一百八十天真的不能赔付吗?” “四十万的保额还能不能要回来。
何帆律师解析
刘先生亲属的困境,说到了重疾险理赔最常见的争议点:保险公司会不会用“观察期没到”这个“时间条款”,否定医生的专业判断和患者的实际病情?这条规定到底是“合理把控风险”,还是“不予以赔偿的托词”?
要解决这些问题,得从“观察期条款的立法初衷”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这两个方面去分析,这不仅是帮刘先生扭转局面的关键,也是很多被“时间条款”拒绝赔偿后得弄清楚的核心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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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弄明白,重疾险标明“180天观察期”,是为了“确定后遗症稳不稳定、避开短期康复弄出的争议”,可不是“拿时间来卡理赔”。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疑义利益说明准则,如果保险条款有争议,得按对被保险人有利的方式来解释,也不能违背重疾险保障严重病症风险的本意。
刘先生的情况颇具典型性:开颅手术三十天后,右侧肢体完全失去功能,主治医生明确表示“恢复的可能性非常小”。在此情形下,再继续等一百八十天,既不符合医学常理,也违背了保险“及时给予患者经济支持”的本质。总不能说“等一百八十天,只是为了确认不能动,是否真的不能动”吧?
更重要的是,《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只要提供能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用绝对肯定的结论。
刘先生的亲属已提交病历、手术记录、医生的病情说明,此为目前可提供的充足证据。保险公司要求“180天以后的鉴定结论”,实则是将“不能短期完成的证明责任”强加于被保险人,属于“加重投保人责任”,不符合法律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我以前在法院担任员额法官时,经手过8起“重疾观察期拒赔”案件深知法官审理这类案件的关键点:不仅要看时间是否满足条件,还要看现有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病情符合重疾的基本标准。
之前有个案例,患者做完心肌梗死手术45天,心脏功能严重受损,医生评估说“很难恢复”,保险公司以“没到90天观察期”为由不赔付,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理由是“现有证据能证明重大疾病严重程度,等90天观察期没实际意义”,这个案例和刘先生情况很像,也体现出“判断赔不赔得看实际病情,不能光看时间形式”的司法裁判倾向。
详细说说刘先生的案件,我们做了两件重要的事,这是专业律师在这类案件中的核心价值体现。
一是整合医学证据,由主治医生撰写病情评估报告,详述刘先生脑出血部位处于运动功能区,术后30天神经损伤已然稳定,并无再恢复之迹象,这个时候联系康复科专家出具功能恢复可能性评估,从神经康复医学角度论证此类损伤超30天未改善时,后续恢复几率低于5%,以此用两份专业医学意见反驳需等待180天的借口。
第二是“法律论证”:我们给保险公司出具法律意见,明确表明:观察期条款不能死板套用,现有证据满足‘永久性功能障碍’的实际要求,保险公司拒赔是模式化,违背保险初衷。
保险公司最终采纳了我方的申诉意见,便与刘先生的家人达成了和解,并全额支付了4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这件事提醒大家:遇到“观察期内拒赔”的情况千万不要稀里糊涂地就接受了,应该先检查手中有没有能够证明病情真实存在的证据,再仔细看看保险条款是否偏离了保障的基本原则。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医学依据,往往能够识破那些以“时间条款”为借口的不合理拒赔行为,从而维护自己应得的保障权益。
重疾险中的“观察期条款”得依据病情具体状况灵活对待,要是有证据表明重大疾病后遗症已然稳定且没有再康复的可能,那就不用呆板地等着观察期结束,保险公司光拿“没到观察期”当作理由来拒赔,这种做法太僵化,律师能够结合医学证据和法律方面的剖析,助力当事人改变被拒赔的状况。
类似案例
不过不是所有没到观察期的重疾理赔都能成功逆转,我之前在判决文书网上看到一个案例,结果和刘先生的案子完全不一样。
居民张先生被确诊是前期帕金森病,手术后50天去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因为没符合180天观察期,不能确定症状是否稳定,就拒绝赔付。
法庭经审理后查明,张先生的病历上记录着“术后症状依旧存在,医生称有30%康复的可能性”,而且保险合同中“180天考察期”那一项用红色加粗字体单独列出来了,投保时张先生已经签字确认“已知晓满180天来进行评价”。最终法庭支持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判定“症状未稳定,考察期没到”,所以合理拒赔。
两起案件的核心区别是病情是否稳定和条款是否明确提示,刘先生的案子里,病情已经稳定没康复可能,而且条款没有重点提示等待期。张先生的案子是症状还在变化有康复可能,并且条款明确提示了观察期。这表明法律不接受单纯形式上的拒赔,也认可合理的观察期约定,关键看病情实际状态和条款履行具体情况。
结语
重症疾病保险的“观察时段”本应是“确定风险的缓冲区间”,绝不能沦为“延迟理赔的借口”。很多时候,保险公司的“时间条款不赔”并非是“确实不符合条件”,而是倚仗着你不懂医学证据整合,不敢对条款形式提出质疑,对于患者和家属而言,重症后的每一笔理赔款皆是抵御疾病的“救命钱”,不应被“时间”所制约。
如果你遇到“观察期拒赔”的情况:保险公司以“时间不够”为由拒绝赔付。不清楚该如何收集医疗证据。明明有病历却不知道该怎么使用,别着急,何帆律师可以帮你分析拒赔的理由是否合理。你请医生出具专业的评估报告,整理好与康复相关的证据材料。还可以陪你逐条梳理合同条款,寻找“实质病情优先”的法律依据。
每一款重疾险都应该是你抵御重病的依靠,而不是成为你雪上加霜的负担。如果你现在正为拒赔的事发愁,欢迎私信咨询,把你的情况告诉我们,我们会凭借专业把你“应获得的保障”拿回来让你在治病康复的时候少一点担忧,多一点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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