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8号)要求,对我省现行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牙髓活力测验费”等11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所定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1.医疗机构自行制作设计的包括但不限于如矫治器、保持器、运动护齿等个性化产品,采取“产品化”的价格形成机制,由医疗机构以物料成本、加工服务等为基础,按照适当的成本回收率自主确定价格并销售,不再按制作步骤拆分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口腔种植类立项指南中“口腔内植骨费”项目,扩大其服务产出适用范围,不仅局限种植牙所用,口腔学科中“牙槽骨增量手术费”和“牙周植骨费”可按照此项目执行计费。
3.在本医疗机构开展错合矫治治疗时,方案设计属诊查治疗应尽事项,不得同时收取设计费。
4.“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当使用的、市场价格和使用数量相对稳定的医用耗材,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冲洗液、润滑剂、灌洗液、棉球(卷)、棉签、纱布(垫)、绷带、护垫、衬垫、手术巾(单)、治疗巾(单)、治疗护理盘(包)、注射器、压舌板、滑石粉、防渗漏垫、标签、操作器具、冲洗工具、备皮工具、镍钛锉、口腔盒、印模材、咬合纸、引流条、修复体粘接剂、窝沟封闭剂、耗材粘接剂、充填材料、根管封闭剂、盖髓材料、一次性口杯、一次性吸唾管、氟化物、银锶制剂、酚制剂等。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
(二)停用“全口牙病系统检查与治疗设计”等19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有关要求
(一)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地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2月28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
附件:
1.新增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7日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
编辑:崔婷婷 编审: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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