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9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安全技术服务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A32020003焊工新训20241103”培训班的学员培训档案中,考勤表未标明培训日期,经核查,该培训班部分学员在实操课没有满勤的情况下,在每天实操课考勤表上均签了字,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4000元。
专家评析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安全生产机构培训条件(AQ/T 8011-2023)》4.7.1规定:“培训学员的培训档案应实施‘一期一档’管理,以纸质或电子档案的形式进行归档、存放和保管。档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培训方案或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学员信息汇总表、考勤记录、培训教材与课件、线下培训现场视频记录(可单独存放)、培训质量评估记录和培训总结。使用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进行理论培训的,档案还应包括学习记录、人像抓拍图片、学时证明。”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学员进行培训时,未如实记录学员的真实考勤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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