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庞正
通讯员 刘思远 刘睿
工人施工受伤诉至法院,发包公司掏出两份白纸黑字写明“一切责任自行承担”的《免责协议书》。签了免责协议就能无责吗?近日,房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2月15日,某公司与袁某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袁某承包某公司项目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事项。袁某雇佣谭某具体施工。2024年1月,谭某在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某公司与袁某将其送医后垫付了部分医药费。随后,2024年2月7日,某公司(甲方)与袁某(乙方)签订《免责协议书》,约定“如在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一切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3月15日,某公司(甲方)又与谭某(乙方)签订《免责协议书》,约定“乙方于2024年1月20日在甲方某公司施工过程中眼睛和鼻子意外受伤,此事故与甲方某公司无关……甲方不对此事故负任何责任。”
2025年,谭某具状起诉某公司与袁某,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辩称其已与袁某、谭某签订了《免责协议书》,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分别与谭某、袁某签订《免责协议书》,约定某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免除一方对另一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故该公司的此项辩解法院未予以采信。该案中,袁某作为雇主接受劳务,应对雇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供头盔、护目镜等基本防护装备,并督导雇员在工作中佩戴以保护身体。而袁某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存在过错,故应对雇员谭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常从事水电相关工作,对其自身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被告某公司将水电工程发包给资质过期的被告袁某施工,某公司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后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袁某赔偿原告谭某各项经济损失77000余元;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谭某各项经济损失47000余元;驳回了原告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权,法律明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若遇到“工伤自理”“概不负责”等不合理条款,可以拒绝签署;若已发生事故,即使签订了类似协议,仍有权向法院主张权利。无论是工程发包方、承包方还是具体施工人员,都应摒弃“免责协议万能”的错误认识,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规范用工管理,为劳务者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和必要的防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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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人民法院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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