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刘闪
12月22日,四川证监局公布《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该局对该所执行的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科技或公司)2020年、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有关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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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显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运达科技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未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具体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存在舞弊风险。二是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未按计划了解、评价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
与此同时,经四川证监局检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运达科技2020年收入、预计负债、函证等审计不到位。一是未就部分收入确认获取关键审计证据,如未就子公司四川汇友电气有限公司2020年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恰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二是未汇总评价超过微小错报临界值的预计负债会计处理错误。三是未对部分函证保持控制,未能恰当应对回函不符事项。
2022年部分子公司对商誉减值、固定资产减值等审计不到位。一是对北京运达华开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商誉计算存在错误,对商誉减值测试的参数复核不到位等。二是未就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审计底稿编制方面,一是部分审计证据未留档。二是部分审计底稿存在错漏或记录不充分。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杨锡光、胡如昌、石卉作为运达科技2020年和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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