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集中整治!
自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开展以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社会关切,将食品安全作为整治重点,深入排查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推动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沁水县中村镇某蔬菜店未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6月24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村镇某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该蔬菜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当场给予其下达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02 沁水县嘉峰镇某饭店采购的双友成酱香猪头肉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10月14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峰镇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饭店冰箱内发现其采购的双友成酱香猪头肉,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称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03 沁水县龙港镇某便利店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水果)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及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10月20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港镇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水果)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该便利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五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4 沁水县龙港镇某水果摊未按规定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11月5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港镇某水果摊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购进的食用农产品(水果)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未核对供货商等相关信息,未记录食用农产品(水果)的数量,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5 沁水县龙港镇某超市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11月10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龙港镇某超市检查,发现在该店散装食品区经营的黑米、花生米(白粒)、红花生米、本地小米、玉米糁和脱皮玉米的标签上未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者经营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6 沁水县某超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9月29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土豆,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7 沁水县郑庄镇某蔬菜粮油批发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茄子)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7月8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对郑庄镇某蔬菜粮油批发部经营的购进批次为2025-07-07的茄子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茄子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的资质。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39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8 沁水县某演出部(外卖平台代理商)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未对送餐人员培训、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进行抽查监测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4月15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演出部(外卖平台代理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相关备案信息资料、无法提供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处置等相关制度、无法提供送餐人员的培训记录、无法提供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行为的抽查监测资料。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9 沁水县某饭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11月12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沁水县某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3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均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 沁水县嘉峰镇某饭店采购的速冻带头虾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10月23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峰镇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饭店厨房冰箱内发现其采购的速冻带头虾,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称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此次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的曝光,将法律条文转化为鲜活、可感知的现实教训,有效遏制了食品经营者的侥幸心理,迫使其重新审视自身行为底线,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同时,也是一次生动的食品安全教育,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识别能力和科学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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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沁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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