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2025年的年底,当大家都在忙着做年终总结的时候,华夏幸福给我们贡献了一个教科书级别的公司法案例。
故事的主角是“险资老大哥”平安人寿和“化债长跑选手”华夏幸福。简单来说,作为二股东的平安向董事会递交了5份临时提案(内容相当劲爆,包括罢免董事、要求重整事项必须经特别决议通过等),结果华夏幸福董事会反手就是一个“全数否决”,理由概括起来就是:你的提案违法违规,我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平安不服,起诉到了法院;华夏幸福则祭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有仲裁条款,法院目前暂缓审理。这场“豪门恩怨”还在继续,但作为法律人,我们不站队,也不谈商业对错,单就把这其中的法律博弈拆解一番,确实是有点意思。
看点一:董事会的“安检员”身份,到底有多大权力?
这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也是所有公司法律师深夜痛掉头发的根源之一。平安作为持股超过3%的股东,当然有权提临时提案。但问题是,董事会收到提案后,该做什么?
A派观点(收发室派):董事会就是个“收发室”。只要股东持股够了、时间对了、格式没歪,你就得贴上邮票送去股东大会。至于内容合不合法,那是股东大会决议后,法院去撤销的事,董事会别以此为由压着不发。
B派观点(安检员派):董事会负有依法召集的义务。如果提案明显违反法律或章程(比如提议“明天把公司解散”或者“把公章送给隔壁老王”),董事会当然有权,也有义务在门口就把它拦下来,否则就是浪费公司资源。
华夏幸福这次显然选择了Hard模式的B派。他们不仅进行了形式审查,还进行了实质审查,认定平安的提案“缺乏法理依据”。这就引出了一个灵魂拷问:当董事会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毕竟平安想罢免的就是他们)时,这个“安检”的尺度该由谁来把控?如果董事会能随意以“违法”为由否决股东提案,那股东的提案权是否会变成“看董事会心情权”?反之,如果董事会完全不能审,那股东大会岂不是要变成“奇葩提案大赏”?这个度,极难拿捏。
看点二:管辖权异议——让子弹先飞一会儿
平安前脚刚去法院起诉,华夏幸福后脚就提了管辖权异议。这招在诉讼策略上,可谓是标准的“拖延技”……哦不,是“程序正义的维护”。这里的法律看点在于:股东行使提案权,依据的是什么?
如果是依据**《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那确实可能受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大家得去贸仲或北仲关起门来聊。但如果是依据**《公司法》**赋予的法定权利,这就属于公司组织法层面的纠纷,通常公权力(法院)介入的可能性更大,仲裁条款未必能覆盖。
目前的局面是,法院按下了暂停键。对于急于在年底股东大会上“搞事情”的股东来说,时间才是最昂贵的成本。无论最终管辖权归谁,这一回合的“时间战”,董事会已经得分了。
看点三:“特别决议”的自定义玩法
平安的提案里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细节:要求针对公司重整等事项,必须通过“特别决议”(即2/3以上表决权通过)。稍微懂点公司法的都知道,《公司法》里规定了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等必须走特别决议。但对于债务重组方案,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2/3通过。
平安此举,实际上是想“自定义游戏难度”。作为二股东,如果按照普通决议(1/2通过),它可能拦不住大股东;但如果把门槛抬高到2/3,它手中的票数可能就拥有了“一票否决权”。这种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来“自我加压”、提高表决门槛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是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还是剥夺了大股东的法定权利?
结语
它提醒了所有在这个冬天感到寒意的投资人:投钱的时候是“小甜甜”,想行权的时候可能就变成了“牛夫人”。而对于公司管理者来说,如何体面地应对股东的“逼宫”,不仅仅是商业智慧,更是一场精密的法律外科手术。
目前案件还在胶着中,我们不妨泡杯热茶,静待司法机关给这个“收发室 vs. 裁判庭”的争论,画上一个更清晰的注脚。
毕竟,规则越辩越明,哪怕是在吵架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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